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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涉疫隔离强行收费不合情法

时间:2022-09-30 15:40:53  来源:健康时报  作者:
导读:近日,相关疫情防控的两则消息引发广泛非议。先是9月21日重庆市长寿区官微“长寿发布”通告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集中隔离场所收费的通告,公租房隔离点300元/人/天(含餐费60元/人/天),隔离酒店房费按征用酒店协议的客房价格进行收取,餐费按60元/人/天收取。

  做任何一件事,得想想为什么做、该怎么做、怎么做才能做好,这是正常思维。遇到紧急情况,来不及细想也情有可原,但一定要依法依规做,这是底线思维。尤其是疫情防控,更不能突破法治的底线。

  近日,相关疫情防控的两则消息引发广泛非议。先是9月21日重庆市长寿区官微“长寿发布”通告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集中隔离场所收费的通告,公租房隔离点300元/人/天(含餐费60元/人/天),隔离酒店房费按征用酒店协议的客房价格进行收取,餐费按60元/人/天收取。

  紧接着,云南省镇雄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9月21日零时起,对所有新入住集中隔离场所人员收费管理。收费标准从每人每天100元到150元不等的价格,对被隔离人员收取隔离期间生活服务费。镇雄县在其官微“微镇雄”发布的消息中还强调,“隔离人员拒不支付费用的,将交由公安部门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为迅速实现动态清零,重庆、云南两地对涉疫人员集中隔离无可非议。但对涉疫被隔离人员强行收费,既不合情也不合法。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规定,对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第二款明确,“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9条第三款、第七款,对受困人员也有“提供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的明确规定……

  虽然《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是对发生甲类传染病设立的,但国家卫健委2020年疫情初期就发布公告,“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只要国务院对于新冠肺炎的认定未变,无论是依据《传染病防治法》还是《突发事件应对法》,各地政府因疫情防控需要对集中隔离群众应当提供生活保障,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政府责任。

  疫情反复折腾近三年了,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众生活工作,都遭受了前所未有的影响和冲击。为涉疫被隔离群众免费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不仅是依法防控、科学防疫的政府义务,也是以人为本、体恤民生不易的政府情怀。

  至于镇雄县官宣,“隔离人员拒不支付费用的,将交由公安部门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的说法,不仅于法无据还涉嫌违法。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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