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讯(通讯员 才恩吉德玛) 同案不同判,一直为社会诟病。新疆博湖县人民法院民庭每年都会受理很多争议较大的民事案件,争议案件的裁判尺度统一直是全庭想要攻破的难题。近日,民庭受理了一起邻里之间的排除妨害纠纷案件。起因是被告在自家院内养牛,原告认为被告没有为养牛建设配套的排污设施,应当停止养牛行为。2017年,博湖县人民政府在全县开展精准扶贫,鼓励贫困户养牛致富,被告是养牛脱贫的精准扶贫对象。
此案在该庭内部展开激烈讨论。有的法官认为,被告属于家庭式养殖,不具有规模化养殖的条件,无需按照工厂养殖的要求建设排污设施;有的法官认为,被告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是其养殖规模已具有工厂养殖的实质,应当建设相应的排污设施。被告的养殖规模是否已经具有工厂养殖的规模是本案审理的焦点。
博湖县人民法院民庭通过网络检索,对全国小型养牛场养殖规模以及全年收入进行数据分析,最终确定被告的养殖属于家庭式养殖,不具有工厂养殖的规模。该庭将分析的数据向双方当事人展示说明,并进行多次调解,原被告最终达成了谅解并握手言和,被告在其经济可承受范围内对排污进行了改造。在司法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下,博湖县人民法院将充分运用大数据提高司法能力水平,不断推进信息技术与审判工作的深度融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孟德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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