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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告诉你:万峰湖也有禁渔期

时间:2017-07-06 09:49:07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夏庆韦
导读:近几年随着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万峰湖垂钓大赛的召开,万峰湖已闻名遐迩,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到万峰湖进行垂钓,但检察官现在要告诉你:万峰湖也有禁渔期!

  法治报道讯(通讯员 夏庆韦) 近几年随着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万峰湖垂钓大赛的召开,万峰湖已闻名遐迩,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到万峰湖进行垂钓,但检察官现在要告诉你:万峰湖也有禁渔期!

  2017年5月10日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接到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移送线索:2017年5月9日王某驾驶自家渔船在万峰湖水域内用电网捕鱼,接到线索后侦查监督部随即组织生态环境保护办案团队对该案的情况进行跟踪了解。

  经查,王某于2017年5月9日驾驶自家的渔船在万峰湖梅家湾水域使用电网非法捕捞了95条鱼,共计11.6千克。根据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公告》《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兴义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江流域兴义段全面禁渔的通告》文件的规定:珠江流域每年3月1日O时至6月30日24时,在禁渔水域范围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王某在2017年5月19日在属于珠江流域的万峰湖水域捕鱼的行为违反了禁渔期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应予立案追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0条之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王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电鱼的非法方法捕鱼的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据此,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10日对王某非法捕鱼一案要求行政机关将该案移送兴义市公安局审查,并于2017年5月24日要求兴义市公安局对王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说明不立案理由,兴义市公安局于同年5月31日对王某立案侦查,现该案正在侦查中。7月5日,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再次跟踪监督案件办理情况,公安机关表示,将进一步加强工作力度,力争及时将王某抓获归案,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在此,检察官呼吁:让我们共同保护美丽家园,保护我们美丽的万峰湖,在禁渔期内不要用禁用的工具或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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