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看点
1 再婚夫妻婚后未共同生育者 不论婚前几个娃都可生一个
此次修改细化了二孩之外的再生育政策,规定了再婚夫妻再生育和子女病残再生育的条件。
对于再婚夫妻,修正案规定,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婚前有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而根据此前规定,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才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此次修改后,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只要再婚后未共同生育过的,都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而再婚夫妻双方婚前只有一个子女的,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还可以再生二孩儿。
对于子女病残家庭,修正案规定,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2 生育奖励假取代晚育假 一孩二孩产假均128天
此次修改将晚育假变更为生育奖励假,增加了配偶陪产假,并鼓励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需要延长假期的女职工再给予一定期限的假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刘振刚在就此次计生条例修改做情况说明时表示,之前,女职工生育后享受的假期,大体包括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本市法规规定的30天晚育假以及经单位批准可享受3个月独生子女奖励假。根据新的计生政策,计生条例修改后,本市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还可享受30天生育奖励假,其配偶享受15天陪产假,相当于用生育奖励假取代了原有的晚育假,新增了配偶的陪产假,取消了独生子女奖励假。
此外,此次修改还增加了一款,规定“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1至3个月”。也就是说,只要用人单位同意,女职工可以在128天的产假及生育奖励假之后,再申请1至3个月的假期。
3 取消晚婚奖励假 婚假增加至10天
此次修改将晚婚奖励假变更为增加假期,天数保持不变。
据介绍,之前,国家鼓励晚婚晚育,本市根据国家授权,规定“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外,增加奖励假7天”。
刘振刚在做修改说明时表示,此次国家法律修改删除了“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的奖励”的规定,加之,婚假的长短本不是计划生育法的调整范围,因此不再规定“职工晚婚的,增加奖励假7天”也是可以的。但参照其他城市有关规定,此次修改增加了“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7天”的规定。
□代表资格
接受境外资助不能当代表
本市立法规定,公民在参选各级人大代表时,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否则,将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或确认其当选无效。昨天,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26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和《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修正案》。
修改后的《选举法》增加规定,公民参加选举不得接受境外任何形式的资助,并明确了违反后果。为此,此次《实施细则》也增加了相应条款,表述为“公民参加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
《实施细则》同时明确,违反上述规定的,经选举委员会确定,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确定,其当选无效。 2/3 首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尾页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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