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昨天发布,《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日前印发,明确从明年7月起,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将可异地受理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2017年7月将全国实施。公安部在《意见》中明确了异地受理,以及不能异地受理的情形。
□发布
异地受理60日发放身份证
根据《意见》,对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委托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受理。公安机关将根据当地流动人口数量、分布和地域情况,由市(县)公安机关确定户政办证大厅和部分户籍派出所,为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异地受理点,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换领的,要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要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并由公安机关查询全国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系统和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核实。符合规定的,将当场受理,材料不全的,要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
《意见》明确,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申请之日起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制发证周期。据介绍,异地受理与户籍地受理一样,都只需缴纳证件工本费,没有其他任何费用。有效期满换领居民身份证的,证件工本费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的,证件工本费40元。 1/2 1 2 下一页 尾页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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