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在国内兴起的同时,针对互联网支付机构的盗用、攻击等犯罪也不时发生。但在我国,互联网支付机构被划为非金融机构,不适用司法实践中针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特殊保护条款。这也导致窃取非金融机构支付账户和窃取银行账户这两种行为面临的惩处力度完全不同,不少犯罪分子因此有恃无恐。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中央财经大学教授贺强建议,要从根本上提升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刑法应当将从事金融业务的支付机构视同金融机构,纳入特殊保护的范围,“严厉打击针对支付机构的犯罪。”
互联网支付机构的安全问题,首先要靠支付机构不断完善自身的安全和风险控制体系。据了解,目前国内支付机构普遍对安全工作非常重视,国内网上支付的风险概率一般控制在万分之几的水平。此外,支付宝等企业还通过和保险公司合作,为用户提供被盗全额赔付的保障,从资金层面对可能面临的风险提供兜底保障。
目前,互联网支付机构的无奈在于,因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同,被划为非金融机构的支付机构并不适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特殊保护条款。也就是说,针对互联网支付机构犯罪的处罚,往往要比针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犯罪的处罚轻很多。通过互联网针对支付机构盗用资金所受的惩处,与攻击银行盗用资金相比,也完全不在一个量级。
“非金融机构已然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金融机构,应当与后者一样受到金融法律法规的保护。”贺强表示,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与国务院法制办共同研究完善刑法,将针对非金融机构的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提升到与针对传统金融机构相一致。(记者 詹丽华)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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