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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受损可追究食药虚假广告发布者责任

时间:2014-01-09 16:13:32  来源:人民网  作者:杨孟辰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张勇健表示,消费者基于对广告的信赖而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失,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今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张勇健表示,消费者基于对广告的信赖而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失,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据张勇健介绍,目前,我国广告市场仍存在不规范现象,虚假食品、药品广告并不鲜见。少数商家为扩大其市场销售份额,利用媒体、个人代言人做虚假广告,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审判实践中,与食品、药品广告有关的纠纷也越来越多,需要对相关主体的责任加以明确。消费者基于对广告的信赖而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失,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张勇健表示,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利用虚假广告推销食品、药品,造成消费者损害,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记者 杨孟辰)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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