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

人员查询法 视 频

    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两部门印发《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

时间:2013-11-13 15:53:14  来源:人民网   作者:佚名
导读:据中国政府网消息,为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精神,进一步做好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工作,财政部、教育部日前联合印发《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出国留学资助经费支出包括:

  (一)学费、注册费或研修费,是指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支付国外留学机构的学费、注册费或研修费等。

  (二)奖学金,包括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和自费留学人员奖学金。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用于资助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基本学习生活费用。自费留学人员奖学金用于奖励优秀自费留学人员。

  (三)艰苦地区补贴,是指用于发放赴条件艰苦国家(地区)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特殊生活补贴。

  (四)国际旅费,是指用于资助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出国及结业回国的交通费。

  (五)签证护照费,是指用于资助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办理签证、护照的费用。

  出国留学人员根据留学项目类别、留学国别、留学身份等因素全额或部分享受以上资助项目。

  第十七条 留学回国资助经费支出,是指用于资助回国工作留学人员和已取得突出成就的留学人员回国开展科研合作、交流等活动的经费支出。

  第十八条 其他资助经费支出,是指经财政部、教育部批准的其他资助经费支出。

  第十九条 组织管理经费支出包括:

  (一)选派和跟踪管理经费,是指用于开展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受理、选拔、录取、派出、违约追偿、跟踪管理等工作的经费。

  (二)宣传教育经费,是指用于加强与留学人员联系,对留学人员进行宣传教育,组织和支持出国留学人员开展各种集体活动的经费。

  (三)培训经费,是指用于对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前开展的语言、文化、心理、安全、专业预备教育等培训的经费。

  第二十条 出国留学经费资助对象主要包括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

  第二十一条 出国留学经费资助的留学项目类别包括:

  (一) 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含博士后)项目;

  (二)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三) 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

  (四) 国家公派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

  (五) 高校合作项目;

  (六) 地方和行业部门合作项目;

  (七) 政府互换项目;

  (八) 中外合作项目;

  (九) 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项目;

  (十) 经教育部、财政部批准的其他留学项目。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教育部确定出国留学经费开支范围和支出标准,并建立出国留学经费支出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各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或提高支出标准。中外合作项目中,合作双方对资助内容和标准另有协议的,按协议规定办理。

  奖学金和艰苦地区补贴标准,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出国留学人员基本学习生活需要、国外主要生活用品物价水平以及国家财力状况等确定。

  回国科研活动经费资助方式和标准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留学人员回国科研工作特点、国内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国家财力状况等确定。

  第二十三条 出国留学经费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发放:

  奖学金和艰苦地区补贴,由驻外使(领)馆或教育部确定的其他机构发放给留学人员。

  学费、注册费和研修费,由驻外使(领)馆统一支付。

  国际旅费和签证护照费等,由驻外使(领)馆或教育部确定的其他机构,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统一支付。

  回国科研活动经费,拨付至受资助人员单位或由教育部确定其他拨付方式。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教育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对使用出国留学经费形成的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加强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监督管理机制,单位负责人对出国留学经费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财务人员应当对出国留学经费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财务相关制度,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教育部对出国留学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如发现隐瞒、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出国留学经费现象,或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浪费、物资设备毁损等情况,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教育部对出国留学经费实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以预算执行情况、各类资助发放情况、信息化建设水平等为主要依据,对出国留学经费使用效益进行评估,绩效考核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22754号
京ICP备10039517号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7124号
监督电话:010-57027107   57027127
总编邮箱:zgfzzb@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