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9日,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全国首例涉机动车第三责任险纠纷案。
2013年6月30日17时30分,司机魏某驾驶悬挂豫EH1295临时号牌自卸汽车沿G3京台高速公路行驶至安徽方向1540公里800米处时,车辆被高速交警查扣,2013年7月4日高速交警作出了处罚决定书,“不按规定投保第三责任险行为,罚款9160元,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0分”(注:交警后又纠正为记12分),司机魏某交罚款后,不服处罚决定,将高速交警起诉至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除对“记分”进行争辩外,双方针对“机动车第三责任险”是国家规定的强制险种,还是商业险种进行了激烈辩论。原告方认为:机动车第三责任险不属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投保强制险种,是商业险种,高速交警对原告的处罚于法无据。被告方认为:机动车第三责任险属于机动车投保强制险种,原告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责任险,按照相关规定应处以相应保险金额2倍的罚款,对原告作出罚款9160元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当。
庭审结束后,江山市人民法院宣布休庭。据悉有关方面就机动车第三责任险的险种属性拟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司法解释。(韩天运) 责任编辑:guanliyuan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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