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上海一中院就原告美国礼来公司、礼来(中国)研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间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发出行为保全裁定。裁定禁止黄某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美国礼来公司、礼来中国研发公司主张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21个文件内容。据悉,这是国内首个根据今年1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行为保全规定作出的商业秘密行为禁令。
2012年5月3日,美国礼来中国研发公司与黄某签订《劳动合同书》,聘用黄某从事化学研究员工作,合同期为2012年5月3日至2015年5月2日。双方《保密协议》约定,黄某在受雇期间获得的原告的保密及专有信息,与原告的销售策略和市场策略有关的保密及专有信息,黄某负有保密义务并不得向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泄露。
2013年1月19日,黄某未经原告同意私自从原告的服务器上下载了公司的保密文件,事后拒不删除。同年2月1日,礼来中国研发公司向黄某发出停职通知书。当日,黄某提交了辞职信。此后,礼来中国研发公司数次派员联系黄某,要求其配合删除涉案的机密商业文件,但黄某拒绝配合。同月27日,礼来中国研发公司发出劳动关系终止通知函,通知于当日立刻终止与黄某的劳动关系。
美国礼来公司、礼来中国研发公司认为,黄某违背公司规章制度及保密协议内容,侵犯原告商业秘密,使原告商业秘密处于随时可能被外泄的危险境地,因此诉请判令黄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业秘密行为,赔偿原告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翻译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2000万元。
与此同时,原告向法院递交了“请求责令黄某对已从原告处盗取的21个商业秘密不得复制、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金10万元。
上海一中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作出如上裁定。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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