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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食品生产企业发生安全事故不得迟报瞒报

时间:2013-07-31 15:54:20  来源:人民网  作者:曹少年
导读: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消息,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了《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

  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消息,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了《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指出,食品生产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包括急性中毒)时,应当立即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迟报、瞒报、谎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意见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现隐患排查、治理、验收、销账的闭环管理,及时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意见指出,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将有关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验收、安全教育培训、危险源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应急管理、事故调查处理等文件、报告、记录归档。

  意见还规定,食品生产企业涉及发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的(以下简称生产经营项目),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发包或者出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曹少年)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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