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各类新型犯罪层出不穷。其中,“帮信罪”和“掩隐罪”成为了近年来较为常见的犯罪类型。然而,许多人对这两种罪行的认识还较为模糊,一不小心就可能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帮信罪”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掩隐罪”全称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故意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帮信罪”和“掩隐罪”案件,在犯罪手段上有相似之处,即一些人为谋取利益,将本人的银行卡、身份证出租、出借、出售给犯罪分子使用。这种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也给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案情回顾
案例一:
2023年1月,被告人路某将本人的银行卡交由绰号为“小黑”“胖子”“瘦子”和一名无具体身份信息的女子操作和使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路某获利1,500元。上述人员利用被告人路某的银行卡接收诈骗资金708000元,后进行转账、分级转出。
另查明,被告人路某退缴违法所得1,500元,退赔16,000元,自愿上交15,000元。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路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路某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退赔违法所得,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路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路某自愿上交的15,000元退还被害人。
案例二:
2023年11月,被告人马某明知涉案钱款是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所得,仍提供本人的银行卡,帮助他人收取诈骗款100,000元并提现,被告人马某从中获利人民币5,000元。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他人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马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且系初犯、从犯、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马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追缴被告人马某违法所得5,000元,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说法
出租、出借或出售银行卡、身份证、微信赚零花钱,帮助他人“跑分”,这些看起来“零成本”“高收入”的工作很可能落入不法分子的陷阱,被不法分子用于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一旦涉及此类犯罪,将面临法律责任。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务必提高警惕,不轻信陌生人的话语,不随意向他人透露个人信息,不将个人银行账户、身份证以及网络平台等提供给他人使用,以免被卷入犯罪活动。(廖静静) 责任编辑:乔海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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