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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辆出事故 保险公司赔不赔?

时间:2014-12-15 16:05:57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张晓丽
导读: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的大货车以该运输公司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货车驾驶员遇事故身亡后,由此产生的损失保险公司会赔吗?

  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的大货车以该运输公司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货车驾驶员遇事故身亡后,由此产生的损失保险公司会赔吗?

  交通事故致驾驶员身亡

  2013年7月5日,连霍高速G30线3091公里加500米路段处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庄伟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前方同车道同方向行驶的郭鑫(案外人)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庄伟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3年7月20日,新疆哈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驾驶人庄伟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郭鑫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死者亲属向保险公司索赔

  事故发生后,庄伟的家属王芳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向哈密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肇事车辆司机郭鑫、车辆所有人赵强,对方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永昌支公司赔偿其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原告同时起诉哈密某保险公司,要求其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庄伟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辆损失和座位险。对方车辆的投保公司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哈密某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并非本案的适格当事人,因此拒绝赔偿。

  哈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庄伟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车主为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庄伟为该车的实际车主。2012年5月27日,庄伟以运输公司的名义为大货车在被告哈密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所投保险种为:1.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50万元;2.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驾驶员)承保1座,每座限额5万元;3.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承保2座,每座限额5万元;4.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双方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庄伟依约定交纳了全部保险费,保险期间自2012年5月28日零时起至2013年7月27日24时止。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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