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在对造成错案发生的法官实行终身追责后,河南8月1日起对执法犯错的公安机关人员实行责任终身制,即应予追责的民警即便是已经调离、辞职、退休也照样予以追责。
2012年4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出台法官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包含审判机关人员错案责任认定、追究等多方面内容。
河南此次实行的《河南省公安机关执法责任及执法责任终身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的内容存在诸多共同之处。
在追究执法过错方面,该《规定》明确指出,应予追责的民警已调离、辞职、退休等,仍旧予以追责。对负有过错责任的公安机关人员的处罚包括降级、撤职、开除,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等。
该《规定》还对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行百分制,分为优秀、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四个档次。对于不达标者,行政首长不得晋升职务或者异地任用;连续两年不达标者,单位行政首长应当辞职,或由上级公安机关商请有关部门对其予以免职。
有评论认为,实行执法责任终身制无形中给民警带上了“紧箍咒”,可以有效杜绝和减少人情案、关系案和冤错案,维护司法公正。不过,也有人对此持怀疑态度,认为民警会为了降低风险而减少执法等。
公安机关是社会公正和正义的“第一道防线”,人民法院是社会公正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社会公众给以最大的期望,然而近年来,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过错造成的错案时有出现,先后见诸媒体、获得纠正的有“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浙江张氏叔侄案”等。(记者 李贵刚)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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