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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硕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化纠纷 分期履约解民忧

时间:2026-08-27 07:59:26  来源:法治瞭望  作者:孙培培  阅读量:1
导读:近日,新疆和硕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因信用卡转借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布某将本人名下建设银行信用卡交由被告巴某使用,被告透支消费25000元后长期逾期未还,截至起诉时,连同利息合计欠款38163.57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全部欠款本金、利息及相关维权费用。

  法治瞭望(通讯员 孙培培)近日,新疆和硕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因信用卡转借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布某将本人名下建设银行信用卡交由被告巴某使用,被告透支消费25000元后长期逾期未还,截至起诉时,连同利息合计欠款38163.57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全部欠款本金、利息及相关维权费用。

  案件进入诉前调解阶段,承办法官仔细梳理案件来龙去脉,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为本地群众,为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优先开展诉前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法官向双方释明信用卡转借的法律风险、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耐心倾听双方诉求,厘清权利义务关系。

  经法官释法明理,被告巴某认识到自身应当承担的还款责任,但表示当下一次性全额清偿存在现实经济困难。本着化解矛盾、实质解纷的原则,法官组织双方反复协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合意:被告当庭向原告支付1000元,以此表达还款诚意;剩余欠款按照双方协商的方案分期按期给付。原告对该处理结果表示认可,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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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和硕县人民法院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充分发挥诉前调解优势,兼顾法理与情理,既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又充分考量当事人实际履行能力,推动一大批民商事纠纷实质性化解,切实减轻群众诉累,实现案结事了。

  法官提醒:信用卡属于个人金融凭证,切勿随意转借他人,一旦逾期,征信风险、还款责任首先由持卡人承担,后续极易产生经济纠纷。遇到债务纠纷,优先选择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责任编辑: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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