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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性调解化薪忧 司法护航暖民心

时间:2026-08-13 14:04:03  来源:法治瞭望  作者:库尔班尼沙  阅读量:1
导读:劳务报酬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是民生保障的重点领域。近日,新疆和硕县人民法院立足司法为民宗旨,坚持调解优先、情理法相融的工作理念,高效调解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快速化解劳资矛盾,切实维护务工人员合法权益,以柔性司法举措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法治瞭望(通讯员 库尔班尼沙)劳务报酬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是民生保障的重点领域。近日,新疆和硕县人民法院立足司法为民宗旨,坚持调解优先、情理法相融的工作理念,高效调解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快速化解劳资矛盾,切实维护务工人员合法权益,以柔性司法举措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据了解,原告受被告雇佣从事劳务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劳务报酬标准。劳务结束后,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报酬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未结清。双方就剩余款项结算、付款期限等问题分歧较大,协商未果。原告遂向和硕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充分考虑劳务纠纷案件特点,坚持“快审快解、实质化解”原则,将调解贯穿于诉讼全过程。法官第一时间梳理案情,细致核对务工记录、往来凭证等相关证据,厘清案件事实,找准矛盾症结。鉴于该案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且双方对立情绪较轻,若径行判决可能引发后续上诉、执行等程序,增加当事人诉累,不利于矛盾实质性化解。

  为高效化解纠纷、兼顾双方权益,承办法官采取“背对背”释法明理、“面对面”协商沟通的调解方式,分头开展工作。一方面,耐心倾听原告诉求,安抚其焦虑情绪,充分肯定其劳动付出,明确告知劳动者依法获取劳务报酬的正当权益,坚定其依法维权信心;另一方面,向被告细致阐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劳务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阐明按时足额支付劳务报酬是用工方的法定义务,拖延结算、拒不付款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认真听取被告经营困难与合理诉求,引导其换位思考、正视责任。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兼顾法律权威与人文关怀,深入剖析双方利弊得失,耐心细致开展释法说理、情绪疏导和劝解引导,积极搭建沟通协商平台,推动双方互谅互让、理性表达诉求。

  经法官多轮协调与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逐渐消除分歧、化解心结,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就剩余劳务报酬的支付金额、支付期限及履行方式达成一致意见。

  协议达成后,双方当场签字确认,该起劳务合同纠纷得以高效圆满化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劳务纠纷看似个案,实则是关乎群众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的民生大事。下一步,和硕县人民法院将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深化多元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始终坚持调解优先工作原则,聚焦涉民生重点案件,不断优化简易纠纷快速处置流程,缩短维权周期、降低群众维权成本,以精准司法、柔性调解化解劳资矛盾,常态化开展以案释法,切实筑牢劳动者权益司法保障防线,以有力度、有温度的司法服务守护群众民生福祉,为辖区和谐稳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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