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新疆讯(通讯员 阿尔则古丽·热米提拉)近日,新疆伽师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高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彰显司法智慧与温度,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据了解,2023年6月8日,原告阿某驾驶大型拖拉机后挂秸秆切割揉碎方捆压捆机到伽师县某路段时与被告楚某驾驶的小型汽车相撞,导致拖拉机和秸秆切割揉碎方捆压捆机严重损坏。事后,伽师县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楚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阿某无责任。于2022年7月21日,新疆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本事故中的秸秆切割揉碎方捆压捆机进行评估,作出价格评估报告,评估为秸秆切割揉碎方捆压捆机的贬值损失费21300元,误工费105000元,机器设备运费1000元,及司法鉴定费5000元,总损失132300元。但被告楚某迟迟未向原告阿某赔偿这些损失,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为有效化解双方矛盾,全面细致地了解纠纷前后因果和当事人诉求,从案件事实、法律规定、诉讼成本等方面为当事人分析利弊、讲明利害,化解双方矛盾。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即楚某于2025年6月30日之前向阿某一次性付清132300元。
此案的成功调解,不仅体现了法官扎实的业务能力和丰富的调解经验,更展示出法院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的决心与行动。 责任编辑:曹军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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