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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朋友”之间借钱容易 要钱难 民间借贷需谨慎

时间:2024-09-09 14:30:12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
导读:亲朋好友互相帮助是常事,但以朋友之名借钱不还,不仅承担法律责任,也会损害个人信誉,甚至失去友情。近日,新疆泽普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法治报道新疆讯 亲朋好友互相帮助是常事,但以朋友之名借钱不还,不仅承担法律责任,也会损害个人信誉,甚至失去友情。近日,新疆泽普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胡某被告邓某是多年朋友。2018年,邓某因需周转资金从胡某处借款120000元,并出具借条。2020年12月,邓某又从胡某处赊购价值4500元红枣。经双方商议,邓某于2021年10月28日向原告胡某出具金额为124500元的借条,并注明此前借条作废。经胡某多次催要,邓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付,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胡某向邓某提供借款,邓某向胡某出具借条,双方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胡某是出借人、邓某是借款人。根据胡某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能够确认邓某欠原告借款124500元的事实。邓某对欠付借款124500的事实予以认可,故胡某要求邓某偿还借款124500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胡某主张的利息问题。根据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之规定,本案中双方系自然人,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也没有约定借款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邓某按生效判决履行了还款义务。

  【法官提醒】

  此次案例提醒我们,即使在亲朋好友、同事、同学等熟人关系中,借款行为亦应遵循契约精神,做到“有借有还”,失信不仅可能引发法律纠纷,更可能破坏原本和谐的人际关系,得不偿失。

  诚信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公民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恪守承诺,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风尚。

  今后,泽普县人民法院将继续通过审判执行发挥司法职能,积极倡导诚信文化,加强诚信建设,守护社会诚信,构建和谐社会秩序,让“守信受益,失信受惩”的观念深入人心。

责任编辑:曹军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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