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新疆讯(通讯员 艾力江·图尔荪)近日,新疆伽师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阿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责令赔偿被害人损失24472元。
【基本案情】
被告人阿某2022年02月07日13:10点左右,被告人阿某认为被害人依某对土地浇水过多,导致自己土地种植的小麦不幸遭水淹,而被害人依某对此表示否认,进而双方产生口角,相互辱骂,矛盾升级,发生扭打,被告人阿某抓住被害人依某的衣领拖了两米的位置,最终被在场的其他人劝导分开。
案发后被害人依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阿某的刑事责任的同时,请求责令被告人阿某赔偿被害人的医疗费等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阿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阿某的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阿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阿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害人依某案发时系老年人,属弱势人员,被告人阿某对弱势人员实施伤害行为,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阿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官提示】
我们要尊重每一位老年人,他们是社会的宝贵财富,经历了岁月的洗礼,积累了丰富的人生经验,任何形式的打击、虐待老年人的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我们必须予以坚决的谴责和制止。 责任编辑:曹军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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