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新疆讯(通讯员 吐尔逊姑·肉孜)近日,新疆伽师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被告肉某有期徒刑4年5个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肉某于2023年8月20日04时23分左右,驾驶小轿车行驶至某镇人民路路段时,与自己同方向行驶的努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最终努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肉某驾驶车辆逃离事故现场。警方通过调取现场监控录像后,很快锁定逃逸的车辆,并追踪到了车辆的驾驶员。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肉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努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鉴定,肉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mg/100mL,努某血液中精含量为245mg/100mL。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肉某违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逃避后群众立即报警,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故不能认定死者因被告人逃逸而得不到救治而死亡,可以认定被告人逃离现场。被告人无证驾驶、醉酒驾驶并造成交通肇事,应当依法严惩。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等情节,考虑被告人认罪认罚,赔偿损失等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逃逸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对他人生命财产的不负责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人,及时报警并配合警方调查,承担起自己应有的责任。逃逸不仅无法解决问题,还会给自己带来更大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谴责。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再次呼吁大家共同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出行,共建和谐社会交通环境。 责任编辑:曹军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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