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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执行让抚养不“欠费” 让爱不缺席

时间:2024-08-15 12:49:13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迪丽努尔 黄建云
导读:近日,新疆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中,面对被执行人的抗拒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困难诉求,执行干警有效化解当事人纠纷,避免离异家庭矛盾进一步升级,保护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法治报道新疆讯(通讯员 迪丽努尔 黄建云)“法官,眼看着暑假结束马上开学了,到现在娃娃连个学费都凑不够!我申请的那个抚养费.......”

  “这笔钱是给孩子的抚养费,这是你的义务和责任!”

  “我代替娃娃谢谢你,你是个好法官!”

  近日,新疆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中,面对被执行人的抗拒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困难诉求,执行干警有效化解当事人纠纷,避免离异家庭矛盾进一步升级,保护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03年齐某与麦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双儿女,后因感情不和于2020年在岳普湖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协议约定男孩归男方抚养,女孩归女方抚养,男方需支付女方15000元作为女儿抚养费。然而,在约定的支付时间内,麦某仅支付了5000元,剩余10000元未支付。齐某多次向麦某催要孩子的抚养费,麦某都以没钱为借口不予支付,齐某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因抚养费关系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在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麦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同时迅速通过网络查控,依法冻结了麦某的微信及银行账户,但麦某仍未履行。随后,执行法官与麦某取得联系,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告知其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并从亲情维系、子女成长等角度真情劝导其应切实尽到作为父亲的责任和义务。经过执行法官的释法明理,被执行人麦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主动履行了拖欠的抚养费。

  至此,该案顺利执结。

  法官寄语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属于法定义务,法律对于抚养义务的规定,其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能够让其顺利成长。成年人要树立正确的婚恋价值观,慎重对待婚姻和新生命,尽量避免因家庭不完整、教育缺失等问题对孩子造成伤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责任编辑:曹军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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