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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车县法院:加盟驿站起争议 调解退费解纠纷

时间:2024-07-02 14:37:37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布威艾洁尔古丽·吐尔逊
导读:随着快递业的发展,快递配送的末端从快递员变成了快递驿站。快递在到达买家手里之前,大量集中在快递驿站,驿站的地位显得很重要。因此,不少人将快递驿站作为投资经营的选择。近日,新疆莎车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案件,就与经营快递驿站有关。

  法治报道新疆讯(通讯员 布威艾洁尔古丽·吐尔逊)随着快递业的发展,快递配送的末端从快递员变成了快递驿站。快递在到达买家手里之前,大量集中在快递驿站,驿站的地位显得很重要。因此,不少人将快递驿站作为投资经营的选择。近日,新疆莎车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案件,就与经营快递驿站有关。

  案情回顾

  2024年5月中旬,迪某在网上看到了某快递公司的宣传广告,对方称只要缴纳6500元就能加盟快递驿站。于是迪某通过微信与公司相关人员了解了情况后,签订了合同且支付了驿站加盟费65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在所租赁的店铺里安装了两个货架、一台打印机、一个摄像头等设备,投入了一定资金,但是快递公司始终迟迟没有履行合同。无奈之下,迪某只能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该合同并赔偿相关损失。

  温情调解

  莎车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本着“调解优先”的理念,对此案进行了调解。经过法官认真讲法,耐心调解,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原、被告自愿解除合同,快递公司退还迪某加盟费6500元以及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该纠纷得以顺利解决。

  法官释法

  迪某与快递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快递公司在迪某已经交纳相关费用情况下,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快递公司的违约致使迪某签订该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迪某要求解除该合同,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投资赚钱的想法没错,但是一定要充分了解市场和相关经营情况后再做决定,要慎之又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曹军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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