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讯(通讯员 杨启倍)近日,新疆伽师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原告公司认为相关单位出具的劳动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公司未与被告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是因为被告不愿签订,因此原告公司不应当支付被告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内的双倍工资。被告辩称,被告在原告公司担任机修工职务,与公司建立了实际劳动用工关系,但原告一直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被告缴纳过社保,原告应当按照裁决内容给被告支付双倍工资赔偿。
【法院审理】
审理认为,原被告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各执一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在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以书面方式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法律也赋予了用人单位相应的救济权利,原告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公司曾要求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应当支付给被告劳动者双倍工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法官说法】
对用人单位而言,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用人单位应当自觉履行法定责任,强化公司法律意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积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此类法律风险再次发生。对于劳动者而言,劳动者应当认识到劳动合同是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应当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妥善保管。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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