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讯(通讯员 杨帆)2022年2月,郭某、许某、赵某与新疆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年期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竞业保密限制等事项作出约定。2023年2月,公司因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决定让郭某、许某、赵某离职,并与三人分别协商好离职工资和补偿金,约定将上述款项于2023年3月支付完毕,但直至8月仍未向三人支付工资和补偿金。三人无奈将新疆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
木垒县人民法院收到上述三起案件后,承办法官实地走访该公司,并向公司负责人了解案情,核实工资发放情况,了解到近三年来,公司运营艰难,入不敷出,确实难以承担工人工资,现已不再正常运转。此后,法院又积极与检察院联系对接,由检察院对本案发起检察监督,又会同劳动监察部门联合开展普法宣讲活动,期间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办法》等行政法规进行有效法律普及。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新疆某运输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郭某、许某、赵某支付工资合计31748.58元。判决生效后,承办法官积极跟踪问效,了解到该公司已将上述工资发放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涉及到农民工工资发放问题,同时涉案企业长期经营困难,一判了之只会导致当事人之间积怨加深,对后续执行兑现胜诉权益也会增加难度。因此法院在判决前做了大量工作,不仅多次实地走访涉案企业了解情况,对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和将会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行释明,同时与检察院和劳动监察部门多方联动,使涉案公司认识到拖欠工人工资将会产生不良的社会效果,对公司日常经营、宣传均有弊端,不能仅看作是一件拖欠员工工资的小事。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只有企业自身遵法、守法、懂法、用法才能为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奠定基础,法院作为司法审判部门,在本案中立足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主动担当作为,坚持便民利企,为优化营商环境撑起“法治盾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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