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讯(通讯员 梁红柳)近日,新疆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办理的一起拆除合同纠纷案件中,办案法官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主动走出办公室深入案件现场,实现了一案解三结。
【案情回顾】
2018年4月10日,原告李某与被告某矿业公司达成《拆除协议》约定,由原告拆除被告位于塔县的尾矿库,被告同时委托李某看管拆除后的机械设备,并承诺承担保管费。后原告李某在喀什租赁了一个3亩的库房用于存放案涉设备,并代被告每月支付租赁费3万元,专人看管费每月0.3元。现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其设备保管期间产生的费用。
被告某矿业公司辩称,原告诉求无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明确约定,应该将案涉拆卸的设备运送至被告方的某酒店后方院内,但原告未按约定将设备运至指定地点,而是进行了强行留置设备。因时隔5年,被告担心原告强行留置的机械设备不复存在或不能使用,故当庭提起反诉,要求返还留置的全部机器设备,如果返还不能则要求赔偿留置设备所造成的损失33.44万元。
另外,法官了解到,在拆除过程中,原告李某为了顺利拿到拆除款,便将该公司的一些设备拉到喀什代为保管,并向被告出具了《代为保管货物的说明》。
【法庭查明】
本案因原告主张的保管费用和看管高,另外被告也担心留置物不复存在,带着这些疑问,办案法官决定对原告租赁的设备存放地进行现场查看。
通过现场勘察,该堆放场地是与废品收购站共用,考虑到租赁的场地与实际留置物,法官认为原告李某提供的租赁合同中所写的租地亩数畸大,看管费用畸高,让原告的诉求不攻自破。同时被告公司也对留置物进行了逐一核实,消除了被告的担心,也避免了其要进行反诉的可能。
另外,原告向法院提供的《代为保管货物的说明》上并未注明需要收取保管费,而被告公司出具《代为保管货物的说明》上,明确写明“期间的所有货物来回的运费和保管费均我方(李某)承担”。
综合考虑以上几方面的因素,法院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并要求李某返还留置被告的机械设备。
本案判决后李某服判息诉。
【法官寄语】
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在办理案件时只要坚持能动司法,就能寻找到突破案件处理的最佳方法,就能最大程度把司法裁判的“文本法”变为符合人民群众感受的“内心法”。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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