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讯(通讯员 钱淑婷)近日,新疆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让双方的劳动争议纠纷获得圆满解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李某因不服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便向塔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告李某与被告喀什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代缴社保及经济补偿金。
原告自2021年5月至2022年6月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被告与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原告缴纳社保,并于2022年6月底口头辞退原告。同年10月,原告向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在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后,原告认为裁决结果不当,向法院提起诉讼。
为切实保护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降低诉讼成本,避免引发多个诉讼案件。承办法官在案件开庭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紧扣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未签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几方面进行释明,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用类似案件对当事人进行释法析理,积极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原、被告在法官的悉心调解下,达成了一致意见,由被告支付原告58000元。
该协议既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了综合考虑,又避免了企业因涉诉带来的不利影响,有效降低了诉讼成本,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三个效果的统一,打通了为民服务“最后一公里”。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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