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讯(通讯员 殷德成 谢玲玲)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电信网络诈骗频发。受实名制办卡影响,不少犯罪分子转投目光,通过“人情网”“金钱网”等方式让他人帮忙办卡从而实施下一步犯罪活动。近日,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收买、非法办理银行卡及配套U盾获罪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至2022年2月,被告人党某联系朋友王某,称外地可以办理不限存取额度的银行卡及U盾,并承诺办理一张就给其一万元的报酬,王某一听有这等好事,便又联系了朋友张某(另案处理)和谭某(另案处理),谭某又联系了朋友郭某(另案处理)。在受利益的驱动下,几人随党某先后在陕西、青海、甘肃、新疆等地办理了13张银行卡及配套U盾,准备提供给他人牟取利益。党某等人还未实施下一步犯罪活动时,就被当场抓获并查扣了13张银行卡及配套U盾。案发后,党某等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裁判
喀什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党某为牟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使他人以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且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告人党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党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宽处罚情节,最终判决党某犯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法官提示
近年来,电信诈骗日益猖獗,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帮信犯罪作为电信诈骗的上游一环,为电信诈骗不法分子提供了重要工具。在此提醒各位公民,不要轻易将自己的电话卡、银行卡交给他人,勿贪小便宜,莫赚不易财。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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