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伽师法院:职工请假外出打疫苗回途中发生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时间:2023-06-06 14:35:34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艾克拜尔江·买买提
导读:2021年5月,张某按时(9时52分)到工作单位打卡上班后,因欲到医院参加义诊活动,请假两小时。10时41分离开工作单位,10时50分进入医院。因义诊活动已结束,张某10时52分离开医院。10时57分来到疫苗接种点接种疫苗,11时43分离开疫苗接种点。11时47分,李某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至张某工作单位前路段时,与前方同向张某驾驶的左转弯的无牌两轮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张某抢救无效死亡。

  法治报道讯(通讯员 艾克拜尔江·买买提)2021年5月,张某按时(9时52分)到工作单位打卡上班后,因欲到医院参加义诊活动,请假两小时。10时41分离开工作单位,10时50分进入医院。因义诊活动已结束,张某10时52分离开医院。10时57分来到疫苗接种点接种疫苗,11时43分离开疫苗接种点。11时47分,李某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至张某工作单位前路段时,与前方同向张某驾驶的左转弯的无牌两轮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张某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张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张某的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因此张某家属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判令被告重新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一、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二、限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本案所涉工伤认定重新作出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判决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被告以原告请假后从事私人行为,而否定其上班途中,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本案认定工伤,能够明显地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公平正义,不予认定工伤,明显不当。张某虽根据单位的通知请假外出参加义诊,在此期间又私自去疫苗接种点接种疫苗,但其从疫苗接种点接种疫苗后返回工作单位的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客观事实,仍应视为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班途中。故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予以撤销,并限其重新作出决定。法官说法

  职工在工作时间向单位请假参加义诊活动未果的情况下,沿途接种疫苗返回单位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虽然其为因私在工作时间内外出,且接种疫苗不属于其请假内容,但无论是参加义诊还是进行接种疫苗,都应认为是个人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发生事故时间在合理范围内,路线为合理路线。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及保障职工权益的需要,该事故应当属于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班途中,对其工伤认定申请,应予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具体到本案,张某向工作单位请假两小时,在两个小时内返回单位,都应认为是在返回单位的“合理时间”内,而其返回工作单位的路线并不因办理私事而绕路,或者其目的地只要是工作单位,就应认为是“合理路线”。张某于2021年11月29日10时41分离开单位。11时47分,驾驶的左转弯的无牌两轮电动自行车与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其工作单位前路段相撞。返回单位门前时,是在其向工作单位请假两小时返回单位工作期间,应当认为是合理上班时间;其次,张某请假参加义诊未果后,在返回途中顺路进入接种点接种疫苗,并未绕路和存在其他返回目的地,路线并无不合理之处。因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基于此,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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