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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县法院法警大队快速处置一起突发事件

时间:2022-09-29 16:27:20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 周晶
导读: 近日,新疆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法警大队接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干警报告,一名当事人在工作人员为其正常办理立案相关工作期间,使用手机进行视频录制。工作人员及时制止,但该名当事人情绪激动,不听劝告,大声吵闹,一直不愿离开,严重影响了法院办公场所秩序。法院法警在接到通知后快速赶到,了解事情经过后,将该当事人带至谈话室进行劝诫,同时疏导围观人员,恢复中心现场秩序。

  法治报道讯(通讯员 周晶) 近日,新疆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法警大队接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干警报告,一名当事人在工作人员为其正常办理立案相关工作期间,使用手机进行视频录制。工作人员及时制止,但该名当事人情绪激动,不听劝告,大声吵闹,一直不愿离开,严重影响了法院办公场所秩序。法院法警在接到通知后快速赶到,了解事情经过后,将该当事人带至谈话室进行劝诫,同时疏导围观人员,恢复中心现场秩序。

  谈话室中该名当事人情绪激动,吵吵嚷嚷,不愿删除录制的视频。经法警耐心劝解,并将人民法院办公场所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解释。该当事人情绪渐渐平缓,表示自己录视频是为了将该视频发至被起诉人及其个人朋友圈,达到尽快拿到欠款的目的。经过口头训诫后,该当事人认识到错误,立即删除了视频资料,并向工作人员进行了道歉。

  通过此次处置,有效检验了司法警察应急处突实战能力和过硬的工作作风。下一步,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法警大队将继续提升警队干警能力素质,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序的诉讼环境。

  【法院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申诉信访场所应当配备物品寄存设施,申诉信访人员,应当将所携带的具有拍照、录音、录像功能的设备予以寄存。

  未经准许拍照、录音、录像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制止,删除拍录内容,并可以对行为人予以训诫。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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