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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县法院: 财产保全促执行

时间:2022-09-01 10:52:07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朵朵布比·阿布都买买提
导读:近日,新疆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了一起标的为43万余元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全力维护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法治报道讯(通讯员 朵朵布比·阿布都买买提)近日,新疆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了一起标的为43万余元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全力维护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基本情况

  甲某与某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甲某向塔县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案件移送执行后,案件承办人第一时间对被执行人某建筑安装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了网络查控并进行了冻结,成功保全了44万余元的银行存款。

  随后经该院审理,判决某建筑安装公司向甲某共支付工程费、利息、诉讼费等共计190万余元。法院判决生效后,某建筑安装公司仅支付147万余元,剩余的43万余元未按判决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

  【执行情况

  因被执行人某建筑安装公司未按判决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甲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向被执行人某建筑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执行人员遂将所保全的银行存款扣划至本院执行账户,并及时转付至文某银行账户,至此该案圆满执结成功。

  【法官说法

  “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有效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提高办案效率,缩短办案时间,保护当事人利益。”本案从立案到执行完毕,突显出财产保全的重要性,特别是大标的案件,采取有效的保全措施,有利于执行案件快速执结,从根本上杜绝“执行不能”的情况出现。

  【相关法条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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