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讯(通讯员 杨帆)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对司法确认程序进行了进一步的优化,2019年以来,新疆木垒县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工作部署,不断完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全方位、多角度运用司法确认程序,积极探索案件繁简分流,深化诉源治理,总结出一套较为成熟的司法确认工作机制,进一步促进社会矛盾纠纷有效化解,取得良好成效。
强化组织领导,筑牢司法确认工作基础
一是党组高度重视,坚持共建共治。成立木垒县法院司法确认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司法确认工作受理范围、工作分工、工作机制、奖励措施等。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定期向县委专题汇报“枫桥式法庭”、法官工作室、各人民调解中心司法确认工作开展情况。助推县委政法委出台《木垒县“万人成讼率”考核实施方案》,实行社会治理绩效激励评估机制,将地区万人成讼率、民商事案件诉前调解率、民商事案件委托委派调解成功率等纳入综合治理目标考核。建立以政府支持为主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落实“一案双补”政策,激发调解员工作动力与办案热情。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简化办理手续。在诉讼服务大厅、法官工作室、社区服务站等场所向人民群众免费送阅关于司法确认相关知识的诉讼指南,同时选择典型案例,以各类媒体为载体进行报道释法,主动深入乡镇、社区上门开展司法确认工作,在引导群众选择司法确认的同时简化办理手续,极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是统一归口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对司法确认案件实行归口管理,统一由立案庭负责。选派业务素质高,办案经验丰富的法官对所联系的司法所干部、人民调解员等进行业务培训。采取边指导调解边培训的方式,提高人民调解员在确认技巧、文书编辑、材料收集等方面的业务能力。同时,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庭审,现场观摩调解方法和技巧,使人民调解员更加全面地掌握相关法律和司法确认机制的工作流程和工作方法。2019年以来,该院共下乡开展业务指导10余次,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庭审70余人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优化开展模式,延伸司法确认工作触角
一是“多元调解+司法确认”拓宽渠道。建立矛盾化解工作制度,与司法局、民政局、妇联等部门联合出台制定了《木垒县法院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对接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建立木垒县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方案》、《木垒县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机制实施细则》等多项制度,真正形成法院、各诉讼服务站、相关行政部门连成一线的一站式多元解纷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咨询、调解、诉讼在内的全方位纠纷解决服务,做到“接诉即办”,引导群众优先选择成本低、对抗性弱、利于修复关系的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不断丰富调解主体,吸纳解纷力量,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教师等各行各业中选聘23名特邀调解员,组建多元解纷“智库”,充分发挥在各自领域的专业优势,为化解具体疑难问题提供技术支持与专业解释,从而提高群众信服力与满意度。
二是“线上调解+司法确认”提速增效。通过手机登录新疆移动微法院,当事人可以全程在线“一键”办理诉前调解、申请司法确认。审查法官通过信息化手段,可清晰掌握调解过程中的重要节点,准确高效进行司法确认。调解不成的,一键转入诉讼程序,高效便捷。为提升效率,该院在各法官工作室、巡回审判点均配备司法确认联络员,为达成调解协议后申请司法确认搭建便利桥梁,只需半小时即可完成司法确认,并通过电子送达即时拿到裁定书。在线司法确认解决了传统的线下司法确认方式需双方当事人共同到法院申请的时空局限性问题,在第一时间巩固了调解成果,有效提升非诉方式解决纠纷的权威性,以更加高效便捷、经济实惠的司法服务满足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
三是“巡回调解+司法确认”便民利民。结合本辖区的地域特征,该院在少数民族人口占比较大的博斯坦乡设置佳克斯巡回法庭,着力解决东三乡矛盾纠纷,让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出现在雪山牧区、田间地头,将边远地区群众因交通不便等问题带来的“诉讼难,难诉讼”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2019年至今共化解731件矛盾纠纷。围绕木垒县“全域旅游”发展战略,结合愈发成熟的旅游业发展现状,该院成立旅游巡回法庭,旨在规范旅游市场经营行为,为游客维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2019年至今,该法庭化解涉及旅游项目、食宿、交通侵权类案件合计68件。该院与交警大队、保险公司针对各自工作特色和资源优势,设立交通巡回法庭。通过相互协同配合,将事故处理、损失鉴定、纠纷调解、保险理赔等多职能合为一体,2019年至今共化解交通事故纠纷109起。该院巡回处理纠纷908件,占一审民商事案件24.3%,其中诉前调解285件,调解率达66.3%。
加强风险防控,确保司法确认权威公信
一是繁简有别,规范审查。实行“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司法确认审查模式。对绝大部分简单纠纷申请司法确认的,由法官一人进行书面审查。对少数标的金额大、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调解协议,可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二是分类列举,重点甄别。将虚假调解防范作为司法确认审查重点,对分家析产、不动产赠与、民间借贷、申请人资不抵债等纠纷中达成的调解协议从严审查,重点审查协议是否违反交易习惯、是否符合常识常理、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合法权益。
三是警示惩戒,加大威慑。通过诉前引导、调解告知、诚信承诺等方式,宣传警示虚假调解行为的法律后果。明确当事人以虚假调解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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