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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硕县法院:善用司法拍卖 加大执行力度

时间:2022-03-23 11:18:39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张双平 戴凡竣
导读:近年来,新疆和硕县法院善用、巧用法律规定的司法拍卖措施,通过拍卖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机器设备、汽车等,先后成功执结了一系列案件,近日,该院就通过司法拍卖,成功执结一起结案金额达30余万元的案件。

  法治报道讯(通讯员 张双平 戴凡竣)近年来,新疆和硕县法院善用、巧用法律规定的司法拍卖措施,通过拍卖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机器设备、汽车等,先后成功执结了一系列案件,近日,该院就通过司法拍卖,成功执结一起结案金额达30余万元的案件。

  据悉,关于郭某申请执行来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干警多次督促被执行人来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查询到被执行人来某名下仅有一套住房且在使用中,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启动司法拍卖程序向其送达拍卖裁定书后,被执行人来某以唯一住房拍卖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经审查,驳回其异议请求。随后,被执行人来某多次到社区及县信访局反映情况要求终止执行,通过法院干警、社区干部及信访局干部耐心释法析理,被执行人来某息诉息访。在拍卖过程中,多名购买意向人联系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来某房屋处进行现场看样,被执行人来某内心压力巨大,主动将本案全部案件款及执行费30余万元转至和硕法院执行案款专户,至此,本案案结事了。

  在切实解决执行难的进程中,该院将继续利用好强制执行措施,合理适用执行强制措施,为债权人挽回经济损失,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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