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讯(通讯员 魏红领)近年来,新疆焉耆县人民法院聚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建立健全多元化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让群众在调解中感受司法温情,用该院院长左风刚的话说就是“从当事人进入法院就开始进行调解,目标就是从‘案结了事’到‘案结事了’。”
自觉营造“一种氛围”
焉耆县人民法院党组审时度势,采取有力措施,在全院范围内努力营造了一个“人人重调解,全员齐参与”的良好调解工作氛围。该院从领导到每一名干警统一了认识:调解不是向法律妥协,更不是法官向当事人说好话,而是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手段。如同审判一样,公平、公正、公开是调解的生命线。基层法院诉讼对象大多数是个体户和老百姓,老百姓是最怕打官司的,不到万不得已时,谁都不愿到法院来,但老百姓又是最相信法律的,人人都信奉一个“理”字,从某种程度上讲,基层法院就是老百姓朋友倾诉心声和苦处的地方,有时候,老百姓花钱大老远跑来找你,就为讨一个“公”字,求一个说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民事调解工作的领导和提高审判人员的调解水平,焉耆县人民法院成立了由院长亲任组长的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全院民事调解工作的日常事务、人民法庭的调解业务指导、组织调解人员专项培训等工作。
为使调解工作得以顺利开展,考虑到民事案件数量多、工作压力大及调解率的高低与审判人员素质有直接关系等因素,院党组想方设法,根据实际情况,从三个方面对民事调解工作给予关照。一是力量上倾斜。院党组尽量把精兵强将派往调解一线,充实调解工作力量,设立了人民调解、律师调解、行业调解、法官调解等13调解室,安排业务素质高的干警充实到调解第一线。二是物质待遇上倾斜。规定对调解工作所需资金和设备优先保障,每年组织一次“调解能手”评选,对“调解能手”予以奖励。三是政治待遇上倾斜。对调解工作做得细致、社会反响良好的法官,在提拔使用干部、年度评先、评优时予以优先考虑。
大力更新“两种观念”
焉耆县人民法院一方面更新“庭审调”观念,不拘一格调解。以前的调解工作几乎只限定在庭审中进行,使大量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易纠纷进入审判程序,由于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现象,审判人员往往不堪重负。针对这一现状,更新观念,打破“庭审调”这一常规,引入庭前调解机制,以方便当事人为原则,将调解贯穿于立案、送达、保全等办案的整个过程,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开展庭前、庭中、庭后三次调解,从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角度动以情理,晓以利害,不厌其烦地做当事人思想工作,缓解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增强彼此的沟通与理解,然后因势利导地开展调解工作,促其握手言和,及时解决了易于激化的矛盾,力争在庭审前就息诉止争。
另一方面,焉耆县人民法院通过探索更新“单一调”观念,多管齐下调解,构建了诉讼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 “三位一体”的调解工作格局。其中,在调解主体上,注重发挥陪审员、案件代理人、当事人亲属的作用;在调解程序上,把调解原则贯穿于答辩、开庭、宣判前的全过程;在调解时间上,建立了双休日法庭,只要当事人愿意,随时随地进行调解;在调解方式上,不拘形式进行电话调解、面对面调解、背对背调解等,实现了调解工作在调解理念、程序、时间和方法上的突破,做到了案结事了,定纷止争。以前的调解模式固定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法官说、当事人听,方法单一,调解效率低下;如今,他们更新观念,创新调解方式、方法,多法并用,必要时,还邀请当事人所在乡镇居委会或社区的人民调解员协助调解,提升了调解结案率。
此外,为了把化解纠纷“第一道防线”同法院审判“最后一道防线”有机结合,焉耆县人民法院调解室还同各乡镇场司法所建立了“联系卡”制度,以便及时了解掌握情况,确保了法庭对群体性、突发性纠纷早发现、早疏导、早和解,将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在调处矛盾过程中,法官特别注重以事说法,做到“解决一件纠纷,讲清一串道理;发现一个问题,提出多项建议”,使调解过程同时也成了法律宣传和教育的过程。
积极探索“三项举措”
经过近三年的探索和实践,焉耆县人民法院总结并推广了三项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
第一项措施是:建立健全了调解规程、任务分解、目标考核、奖励表彰等各项制度,在工作中总结和推广了“三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四心”(接待热心、听诉专心、解答耐心、办事公心),“五优先”(涉民生案件优先、外地的案件优先、老人和妇女儿童案件优先、影响大局的案件优先、容易矛盾激化的案件优先)等做好调解工作的新办法;在案件审理中则通过“六个及时”(及时立案、及时审查、及时审理、及时结案、及时送达、及时执行),“四少”(让当事人少跑一次路、少等一分钟、少费一份心,少误一份工)等便民措施为民解忧。尤其是在农忙季节,焉耆县人民法院专门设立了“田间法庭”、“预约法庭”、“午间法庭”等“便民法庭”,把法庭搬到田间地头,搬到老百姓家中,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就地执行,被当地群众亲切地称为“百姓的贴心人”。
第二项措施是:积极探索诉讼调解与基层组织调解相衔接的多元化调解机制,建立了人民法庭、乡镇、村委会“三级联动”一体化调解网络,把加强民商事调解工作作为司法为民、利民、便民的有效途径,形成人人参与调解,案案先行调解的工作局面,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为全县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长期的工作经验,使该院法官认识到:有时候案件下判容易,审判人员也相对轻松,但却不利于从根本上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为此,在审理案件过程法官们都会耐心细致地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想方设法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和误会,以减少诉讼成本,防止当事人上访。如:年近八旬的老大爷李某与其养女因赡养发生矛盾,李某要求养女给付赡养费而诉至法院。调解法官在受理这一案件后,与李某进行了交谈,李某哭着说:“我不要她赡养,我没有这样的女儿,不行解除我们之间的收养关系”。考虑到李某近八十岁的高龄,法官马上电话通知其家人到法院,在与其养女及家人进行了深入交谈后,了解到双方的矛盾并不大,通过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说服工作,其养女拉着法官的手激动地说“是我们不对,没有尽好做儿女的责任,给你们添麻烦了,不是你们及时通知我们,不知道会出什么大事”。还表示以后要履行好赡养义务。此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
第三项措施是:紧紧抓住立案调解和诉前调解这两个重要环节。贯穿诉讼全过程的调解工作,从立案环节开始“点炮”,该院法官通过立案审查,选择当事人有调解意向或案件事实有调解可能的案件,在立案期内进行调解。对未能达成调解的,再及时立案移送各审判业务庭审理。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紧紧抓住诉前调解这个重点,办案法官改变以往坐堂办案的成规,采取到当事人家中就地办案等方式,耐心做当事人双方劝解疏导工作,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如:在调解原告谢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中,承办案件法官在了解到双方矛盾较深,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原告又年龄大体弱多病的情况后,为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和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办案法官到被告家中耐心细致地向其阐明法律和情理的关系,在法官和风细雨的言语中,被告认识到自己拒不还款系违法行为,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心里隔阂也在融化。最终原被告双方心悦诚服地接受了调解,达成了协议。
努力彰显“四种效应”
由于焉耆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民事调解,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并灵活运用到审判实践中,使调解工作彰显出四种效应。
一是“稳压器”效应。靠调解方式结案,可以减少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防止矛盾激化和升级,有利于在解决民事纠纷时维护当事人的友好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实现“双赢”结果。近年来,该院通过调解,牢牢地稳住了各类矛盾、纠纷。调解后再审率为零,涉法上访率为零,矛盾升级率为零,有力的维护了社会大局稳定。
二是“助力器”效应。靠调解方式结案,可以减轻诸多方面的工作压力,实现助力作用。一方面,减轻了上级法院二审民事审判工作压力。由于在调解过程中已对当事人做了大量的思想教育工作,当事人的服判息诉率也比较高。另一方面,又减轻了执行工作压力,由于调解结案率的上升,使义务自动履行率大大提高,很多案件都是当庭兑付、自觉履行。近三年来成功调解的案件中,70%以上具有给付内容的当事人,自觉履行了调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没有进入执行程序。
三是“节能器”效应。调解能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纠纷,达到案结事了、息诉止争的效果,因此能有效地节约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与高判决率所引起的上诉多、申诉多、上访多等现象相比具有显而易见的节能效应。
四是“驱动器”效应。一分耕耘,一分收获。焉耆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工作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把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作为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的重点,取得了突出成绩,也促成案件质量提高,不仅带动了该院整体工作的全面进步,树立起了人民法院和法官亲民、为民、爱民、廉洁的良好形象,还有力地维护了当地的社会稳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
今年7月,《“一村一法官”诉源治理“焉耆模式”》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批示,由自治区高院下发全疆法院,7月份,焉耆县人民法院党支部被自治区党委授予优秀基层党组织称号,10月份,焉耆县法院在全疆99个基层法院中脱颖而出,荣获“自治区优秀法院”称号。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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