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新疆岳普湖县人民法院狠抓调解工作,健全和完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机制,不断提高调解质量与水平,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该院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为一体,注重相互之间的衔接。将仲裁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纳入大调解工作机制。首先,对民事纠纷进行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依法确认其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可申请司法确认其效力或以其为依据申请支付令,也可就该协议的效力、撤销、变更或履行提起诉讼。经行政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依法进行行政裁决或提起民事诉讼。其次,经人民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可申请行政调解,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后反悔的,可再经行政调解。最后,经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可依法确认其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可申请司法确认其效力或以其为依据申请支付令,也可就该协议的效力、撤销、变更或履行提起诉讼。经人民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可再次申请人民调解或提起民事诉讼。
同时,进一步完善“三项配套”管理措施。一是对疑难、复杂和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庭长、分管副院长或院长主持调解或参与调解。充分运用合议制、讨论制等形式,找到、找准调解的切入点,帮助拟订完善调解方案,力求“案结事了”。二是在岗位目标任务中设定有关调解的指标并严格考核。包括:调解率、调撤率、调解结案申请执行率、息诉服判率、申请执行前督促自动履行、执行和解率。三是要求法官在办案思想上要为民,司法技能上要便民,工作作风上要亲民,裁判结果上要利民,对完成调解指标的,给予奖励,完不成调解指标的,通报批评,调解指标与年终评优评先挂钩。(通讯员 沈慧玲) 责任编辑:guanliyuan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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