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原告王某诉被告林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新疆博湖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因被告林某没有及时履行义务而进入执行程序。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某提出执行异议。为严格执行实施权与裁决权相分离制度。法院决定由审监庭受理执行异议裁决案件。审监庭组成合议庭为被执行人林某提出的执行异议案举行听证会。
2015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后。博湖县人民法院审监庭公开举行的一个执行异议案听证会,被告林某在法院强制执行阶段对法院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提出执行异议。承办案件的法官依法定程序进行审查,按照审限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各项诉讼须知和相关的法律文书并组织听证会的召开。在执行异议案件听证过程中,依相关法律规定,顺利听证完毕并及时裁决,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出复议申请。
该执行异议案是执裁分离制度及《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由博湖县人民法院审监庭合议庭主持召开的博湖县人民法院首例执行异议案件的听证会。(通讯员 徐国庆)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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