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黄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经凤山县人民法院审理,黄某某于近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初,黄某某得知帮他人“跑分”即可获得好处费,为获取非法利益,黄某某即到上海市松江万达广场与从事电信网络诈骗人员“大白”碰面,黄某某在“大白”明确告知是使用其银行卡进行“跑分”洗钱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开户信息、账户密码等信息提供给“大白”。11月中旬,黄某某的帐户收到被害人班某被骗的赃款36890元,黄某在“大白”的指示下将36890元转移给“大白”,从中获利1290元。
近年来,一些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贪图小利,主动提供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帮他人转移资金,构成犯罪。凤山县人民检察院提醒,银行账户、手机银行、微信及支付宝等是电信网络诈骗得以实现的重要载体,一定要注意保管,不要将其提供给他人以牟取利益,否则既涉嫌违法犯罪,也可能成为罪犯帮凶。
(凤山县人民检察院 李笃龙 ) 责任编辑:guanliyua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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