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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律师:虚开发票罪辩护要点解析

时间:2026-11-03 13:14:48  来源:  作者:  阅读量:1
导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是我国刑法重点惩治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2024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正式施行,全面调整了此类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也厘清了许多此前争议较大的辩护空间。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是我国刑法重点惩治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2024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正式施行,全面调整了此类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也厘清了许多此前争议较大的辩护空间。上海作为外贸出口与总部经济重镇,涉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案件多发、数额普遍较大、刑期跨度广,当事人及家属对专业刑事律师的需求尤为迫切。选择上海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律师,直接关系到案件走向。本文结合现行法律与最新司法解释,系统梳理此类罪名的辩护要点,供企业经营者、财务负责人及家属参考。

一、罪名定位: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与2024年新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所谓虚开,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行为之一。

需要注意的是,“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同属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危害相当、适用同一量刑档次。2024年解释对“虚开”的认定作了实质性限缩,并废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等旧标准,为辩护提供了新的空间。

二、辩护要点一:主观上是否“以骗抵税款为目的”

2024年解释第十条在列举虚开情形后特别规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这是本次新规最具辩护价值的规定之一。实践中,不少企业为做大营收、满足银行授信条件、虚增融资或上市业绩而“空转”开票,并未利用发票的抵扣功能骗取国家税款,也不存在骗税损失,依照该款完全存在出罪空间。辩护律师须围绕开票目的、资金流向、是否实际申报抵扣、有无税款损失等,系统重构主观目的证据,打破“有票即虚开”的简单推定。

三、辩护要点二: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虚开”

2024年解释第十条将虚开界定为五种情形:没有实际业务而开具;有实际应抵扣业务但开具超过实际应抵扣业务对应税款;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非法篡改发票电子信息;以及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与之相对,有真实交易背景的挂靠经营、如实代开、代收代付等情形,若不符合上述列举,往往不能简单认定为虚开。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十大典型案例之广州德览公司、徐占伟骗取出口退税案中,法院即因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主观上明知挂靠人骗取出口退税,判决无罪,凸显了真实交易背景与主观证据对定性的关键作用。

四、辩护要点三: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及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界限

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通常要求虚开行为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目的和结果相勾连。若开票方、受票方虽有行政违规,但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或实际损失数额远低于指控,将直接影响定罪与量刑档次。同时,此类犯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二百零四条)在行为方式上常有交叉:使用虚开发票申报出口退税骗取税款的,可能被认定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辩护须厘清罪名竞合关系,结合行为手段、目的与结果,选择最有利于当事人的定性路径。

五、辩护要点四: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司法实践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区分是理论和实务的难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发布的八起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典型刑事案例中强调,定罪量刑必须坚持罪刑法定、主客观相统一,并通过例外性规定限缩虚开犯罪的适用范围,突出打击重点。辩护应结合行为人是否利用发票的抵扣功能、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争取适用更轻罪名或作无罪处理。

六、辩护要点五:虚开税额与国家税款损失的数额认定

2024年解释第十一条确立了新标准:虚开税款数额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上,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同时明确了“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例如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三百万元以上等,并规定以同一购销业务名义既虚开进项又虚开销项的,以其中较大的数额计算。数额是量刑的决定性因素,辩护必须逐票核对开票金额、适用税率、进销项税额、实际缴税与损失情况,剔除重复计算与虚增部分,使认定的数额经得起复算。

七、辩护要点六:单位犯罪与责任切割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犯罪中,辩护应厘清决策链条与授权关系,区分单位意志与个人行为,依法切割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经办人之间的责任,论证相关人员居于从属地位、所起作用较小,争取从犯认定,进而从轻、减轻处罚。

八、辩护要点七:补缴税款、挽回损失与合规整改

2024年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行为人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两高发布的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对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依法适用企业合规,合规整改合格、挽回税款损失的依法从宽处理。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制定“补税挽损+合规整改+认罪认罚”的整体策略,往往能显著改变案件走向。

九、选择专业刑事律师:夏军律师与君澜刑辩团队

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横跨税法与刑法的交叉领域,专业门槛极高。在上海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律师中,兼具税务知识与一线刑事辩护经验的团队更值得信赖。

夏军律师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刑事辩护主任,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曾在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工作多年,熟谙刑事司法政策与办案实践,现任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兼职导师,专注刑事辩护与刑事风险处理。其所办部分案件,如特大医药领域虚开发票案、全国首例直播打赏洗钱案、上海首例航空险诈骗案、特大非法集资案等,曾被央视新闻、人民网、网易新闻、东方卫视、澎湃新闻、搜狐网、腾讯新闻、中国经济网、上海新闻等多家主流媒体报道,办案经验与辩护成效经受了实战检验。若涉及此类罪名,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把握侦查阶段的黄金时期。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体系化辩护框架,可参阅《上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知名刑事律师夏军辩护要点》。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在2024年新司法解释框架下,虚开犯罪既有依法从严的一面,也蕴含出罪与从宽的空间。专业、细致、及时的辩护,是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坚实的保障。

 

责任编辑: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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