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讯 (通讯员 曾礼苗)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提供了根本法保障。
党的十九大报告对深化监察体制改革作出战略部署:由人民代表大会组建一个专司国家监察的国家机构,专责对履行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同纪委合署办公,通过日常的监督执纪、派驻监督和巡视监督等,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统一。这对于丰富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监察委员会获得宪法地位,让重大改革于宪有据。根据宪法制定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必将进一步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要以宪法修改赋予监察委宪法地位为契机,继续在依法履职、纪法贯通、法法衔接、行使职权和完善配套法规制度上下功夫,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制度优势真正转化成治理效能,进一步巩固压倒性态势、向夺取压倒性胜利前进。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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