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针对未成年文化水平低的特点,在依法维护其受教育权上着力
调查显示,绝大多数未成年犯没有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其中初中阶段因故辍学的占69.7%,文盲和半文盲接近15%。鉴于此,要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一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做好四项工作。
一要监督未成年犯管教所依据国家规定的九年制义务教育课程,按照未成年犯的实际文化程度分年级编班,大力普及小学、初中教育。
二要协调有条件的未成年犯管教所借助社会力量开设职业技术教育,使未成年犯不出监门就能学到一技之长,以适应他们回归社会后谋生和就业需要。
三要帮助未成年犯管教所搞好对未成年犯的思想品德、荣辱是非、法律法规和刑事政策等方面的教育,教育内容要突出引领性、针对性、知识性、趣味性,在寓教于乐中让未成年犯明白荣与辱、是与非的界限,知道什么行为可以做、那些不能做、为何禁止做、做了以后的法律后果怎样,不断培养强化他们遵纪守法的意识,逐步改掉各种不良行为。
在此基础上,经常对学习、教育计划、内容、效果落实情况实施监督,确保未成年犯半日学习、半日习艺,防止学习、教育时间被侵占、挪用。
要针对未成年犯尤为渴望自由的特点,在依法维护其刑罚变更执行权上着力
维护好未成年犯的减刑、假释权和保外就医权,必须做到“四个清楚”:
一要经常深入管区和犯群,采取谈心谈话、问卷调查、查看月考核得分等形式,全面了解每个未成年犯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过自新情况,清楚其一贯表现好的和差的。
二要定期检察每个未成年犯月考核得分情况,监督管区严格按照每个未成年犯的综合表现情况,客观、公正、合理的分配分值,及时纠正监管民警以个人好恶加减分现象,清楚其得分数量多与少的各种原因。
三要按照《刑法》和《监狱法》的规定,经常摸排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未成年人数量,清楚各管区呈报、刑罚执行科的审查和所长办公的研究以及张榜公示在犯群众的认可情况。
四要清楚向法院提请减刑、假释和法院的审理、裁定情况,重点检察监督在提请、裁定等环节是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比照成年犯减刑是否适度进行了放宽。 2/3 首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尾页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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