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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电信网络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时间:2015-12-28 14:57:56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田源 李祥敏
导读:近年来,电信网络的急速发展,带来信息传输量大、传播速率快、受众大的便利外,也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新的运作空间和便利条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严重影响了人民的生活和经济社会的健康平稳发展。单县法院结合近年来审执工作实际,分析该类犯罪的特点、成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电信网络犯罪特点的成因

  电信网络本身的特点。我国已经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随着4G牌照的发放,云量语音、数据、视频传播愈加高速快捷。相对于普通的犯罪手段,电信网络呈现出难预测难控制的特点。移动智能终端普及度高,人人都是电信网络的使用者等等,这些特点为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电信网络服务提供者监管不力。电信网络提供者作为获得巨额利润的一方,在享受这些丰硕果实的同时,应该履行相应的核查、监管义务,发挥“保护伞”的作用。有些电信网络服务者不但不采取技术措施予以制止、监管,甚至帮助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以提高自己的点击量和用户量。

  犯罪成本低。违法分子只需要购买“伪基站”等设备,就可以使用该设备占用无线电频率占用无线电通讯频率资源,在极短的时间内发送数千条、数万条违法信息;通过在网络上建立“通讯群组”实施犯罪活动,成本甚至可以忽略不计。

  针对电信网络犯罪提出对策建议

  公众提高自觉防范意识。公众在接收到诈骗、虚假谣言信息时,增强分辨能力,不轻信,不可贪图便宜,要抵得住诱惑;发现电信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形,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自觉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家长、学校、社会引导青少健康规范使用移动通讯设备、网络。

  国家相关部门、电信网络服务提供者加强监管。国家相关部门、电信网络服务提供者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研制更高端的设备,检测违法犯罪信息和活动;严格相关准入标准,严把关、严准入,确保传播的信息准确真实健康。

  严肃查处,严格贯彻《刑法修正案(九)》。侦查机关,综合利用各种技术措施侦查电信网络犯罪,及时查处,尽快立案。刑法修正案(九)》修正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破坏计算机系统罪等罪名的犯罪主体和刑罚处罚方式,增加单位犯罪作为犯罪主体的规定,同时多数此类罪名涉及罚金刑,判处罚金,有利于打击犯罪分子,斩断利益链条,也铲除了他们再次犯罪的经济基础,贯彻了刑法惩罚犯罪的目的。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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