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除部分银行的贷款办法曾使用“第一受益人”一词(4),法律规定中鲜见该词出现,致使对于“第一受益人”的定性出现了见仁见智的看法。有人曾提出,不应主动追加“第一受益人”参加诉讼;若其主动申请参加诉讼,法院应告知其另案主张权利(5)。另有法院认为,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一受益人”并非法律所规定的“受益人”,相应保险金请求权仍应由被保险人享有。(6) 凡此种种,莫衷一是,建议出台法律或司法解释予以澄清认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五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三款。
(4) 1999年10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第十五条。
(5) 谢阿桑文,载于佛山法院网。
(6) 廖万里、安键:《还贷保证保险合同的诉权之争》,载于人民法院报。 3/3 首页 上一页 1 2 3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