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一年多的收集整理,《水上安全管理法规汇编》编印成册了。编印的目的就是要在党中央依法治国方略指引下,依法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一、内河通航水域认定问题
内河通航水域认定问题是海事管理机构正确履职的首要问题。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第355号,以下简称《内河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这是海事管理机构执法的基础。
那么,内河通航水域的概念是什么?内河通航水域由哪个机构认定呢?《内河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内河通航水域,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
既然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就应该有相应的认定标准。从现行“条例”施行以来,国务院一直没有制定关于该“条例”的实施细则和立法解释。因此,对于该“条例”中的诸多问题,也一直没有非常权威的解释。就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而言,至今也没有见到有涉及该条款的诉讼案件以及相关司法文书。因此,对于认定问题就有许多版本的解释或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释义》(人民交通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对于该“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项有过这样的说法:内河通航水域的含义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必须是内河。所谓内河,指从源头到河口都处于一国境内的河流。如长江、珠江等。……所谓水域,是指从水面到水底的一定范围。内河水域包括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江,即是大河,如长江等;河,是指大的水流,如黄河等。湖泊,是指陆地表面洼地积水而成的比较宽广的水域,如太湖等。水库,是指在河流上建筑堤坝蓄水形成的人工湖泊,如三峡水库。运河,是指人工开凿的通航水道,如京杭大运河等。这些水域如可供船舶航行,都可成为内河通航水域。……第二,可供船舶航行。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内河水域都是内河通航水域,只有那些可供船舶航行的内河水域,才能被称为内河通航水域。如果不能供船舶航行,即使是内河,也不能被称为内河通航水域。第三,“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含义是当某水域是否属于内河通航水域,海事管理机构应否行使管理权,以及对管辖的地域范围发生争议时,对该水域是否属于内河通航水域的认定权属于海事管理机构。不能理解为海事管理机构对某一水域认定,宣布为内河通航水域水域后才能行使管辖权。(见该书第123-124页)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对内河通航水域认定工作的批复》(海法规〔2004〕527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的含义是:当对某水域是否属于内河通航水域,海事管理机构应否行使管理权等有不确定因素或者发生争议时,对该水域是否属于内河通航水域的认定权属于海事管理机构。不能将该条理解为:海事管理机构对某一水域认定、宣布为内河通航水域后才能行使管辖权。至于由哪一级海事管理机构认定,该条例并未明确,不过以立法本意来看,应当由对该地域负有管辖责任的海事管理机构认可。二、对于相对封闭,且只有个别船舶在很小范围内活动或者作为横水渡的,这类山塘、小河可不作为通航水域。但是如果在这些水域活动船舶较多,或者该水域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应当作为通航水域,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进行检验、登记、签证和安全检查等管理。但是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我局无权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进行解释。因此,我局对上述问题的理解,供贵局参考。”
三是2006年3月15日下午,四川省岳池县发生了一起特大沉船事故,一艘准载2人的个体农用船载着40名乘客驶出码头,在沿嘉陵江支流酉溪河驶往大高滩途中翻沉,船上人员全部落水,28人死亡。时任中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副局长的徐国毅在接受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采访时,回答记者“那么究竟是不是凡可以走船的水域都是通航的水域呢?”的提问时做出这样的解释:“通航水域不仅仅是自然的、可航行的水域,应该具有安全监管力量,具有安全通航的设施,比如航道养护、适当的航标。像昨天我们看到那个河道,它连一个正常的旅客上下码头都没有,怎么能够航行客船呢(央视国际网站:http://www.cctv.com/news/china/20060317/102739.shtml)。”
四是2009年11月4日,成都市交委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了成都市第二批通航水域。市交委航务处处长蒋建平在新闻通气会上表示,划定通航水域,既是为了明确相关责任体系,同时也是为了便于接受群众监督。蒋建平表示,通航水域的认定需要四个条件,一是当地群众及地方政府有通航需求;二是具有供船舶安全航行、停泊、作业的水流条件;三是具有供船舶安全停靠的码头等基础设施;四是落实了船舶安全管理主体。
五是南京理工大学赵颖慧的学术论文《江苏省内河通航水域与非通航水域界定方法研究》,通过对通航水域界定的九个指标(水域因素、船舶因素、交通因素、安全因素、经济因素等等)的解析与量化,构建出通航水域与非通航水域界定的模型。
还有许多观点,从不同方面对内河通航水域认定进行了解释。我认为,以上解释或观点还有不全面的地方,主要是忽略了依法认定这个主要环节。
这个“法”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2015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标准》)。《标准》是一项强制性标准,所有部门在涉及内河通航问题上,必须遵照执行。“本标准适用于天然河流、渠化河流、湖泊、水库、运河和渠道等通航内河船舶的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通航论证”(1.0.2条)也就是说认定内河通航水域要依据《标准》。
《标准》的作用和目的是“统一我国内河通航技术要求,促进内河通航的标准化、现代化,发挥内河水运优势,适应交通运输发展需要”。《标准》对航道、船闸、过河建筑物、通航水位等几个方面,建立了一系列指标,其中最核心的是航道等级的划分,“内河航道应按可通航内河船舶的吨级划分为7级”(3.0.1条)。这个吨级注明为“按船舶设计载重吨”。《标准》没有“等外级航道”的概念。
这里引用1995年交通部基建管理司《内河通航标准》(90版)讲义里的一段,以加深对《标准》的理解:“国际上内河航道等级的划分,基本是两种方式。一种用船的吨位、船型和船队做为等级划分的标志,如欧洲和我国;一种以美、苏为代表,用水深划分航道等级,结合船舶吨位和船型。”我国的《内河通航标准》“仍以‘船型船队—航道—船闸—桥梁通航净空—通航水位’这样的系列规定为标准的核心。这也表示了在标准应用上亦必须系列成套,不同等级的标准不能同时用在同一河段上。在这样成套的指标中,船型船队处于牵头的地位,后面的各项指标,都是为了保证这种船队安全有效通航而规定的。如果船型船队不是那么回事,后面的指标就没有意义了。因此,标准里的船型船队是一项很重要,需给予重视的指标。”
《标准》是一项重要的国家级标准,各个部门的标准、规范不得同它发生抵触。因此,海事管理机构认定内河通航水域应以《标准》为最高依据。
从词义上看,《现代汉语词典》(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5版)对“认定”一词的解释是:①确定地认为;②明确承认;确定。(第1150页)。因此,海事管理机构对某一水域是否属于内河通航水域应当明确地认定,并向社会予以公示。
那么由哪一级海事管理机构认定呢?根据《内河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显然是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和省级政府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认定。
1998年10月,交通部、水利部、国家经贸委联合批准了全国I—Ⅳ级航道技术等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了V—Ⅶ级航道技术等级。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二篇内河航区分级中公布了我国主要航区级别,涉及河南省黄河、淮河、涡河、颍河、灌河、宿鸭湖水库、鲇鱼山水库等。近年来,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地方海事局)也对省内部分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了认定(如南湾湖水库、石漫滩水库、小浪底水库等)并在媒体上公示。
这些内河通航水域的认定和公示,为海事管理机构做好水上安全监管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3 1 2 3 下一页 尾页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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