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传统民事案件还是商事案件中,经常会遇到这样一些问题:某人的某种行为是其本人行为、代表他人的行为还是代表某单位的行为?某人实施某种民事行为是由他本人承担民事责任还是他所从属的某单位承担责任?审判实务中处理这类问题,应当坚持既注重维护社会生活中“动的安全”,保护善意相对人利益,又注意社会生活中“静的安全”,兼顾被代理人利益的原则。认定构成表见代理,须以被代理人的行为与权利外观的形成具有一定的牵连性为前提。这就要求相对人承担相应的谨慎义务,并将其作为认定相对人是否构成善意的事由之一。
表见事实(权利外观)的认定
所谓表见事实(又称权利外观),是指有一定的事实足以使相对人信赖代理权的存在。构成表见事实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信赖主体的特定性,即必须是相对人而不是其他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二是事实与本人的关联性,即无权代理人因与本人存在有事实或法律上的联系,导致无权代理人具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三是信赖的充分合理性,即假象达到了一定程度,令任何善意和合理的第三人处于同样的环境下,都会合理信赖代理权的存在。
在审判实践中,认定表见事实的成立应当把握以下几个原则:一是立足于特点时间和环境。相对人和行为人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总是存在于一定的时间和环境下,如果该特定环境足以构成相对人信赖行为人的理由,则表见事实成立。二是立足于交易习惯和历史。要考察行为人和本人、相对人和本人之间是否有过业务往来,根据以往的交易习惯,相对人是否足以信赖行为人具有代理权。三是立足于行为人与本人的相互关系。要考察行为人和本人之间是否存在足以使相对人信赖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特定的法律关系,如亲属关系、合伙关系等。相对人基于本人和行为人之间特定关系的存在而对行为人产生信任,是表见事实成立的重要因素。 1/2 1 2 下一页 尾页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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