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保险日益进入人们的生活,法院审理的保险合同案件也呈现增加趋势,且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我国《保险法》经过四次修订,表现出国家立法机关对进一步完善保险法律的重视程度,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保险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和保险案件的审理难度。笔者对2009年以来我院审理的保险合同案件进行了调研分析,从司法实践角度,对保险合同案件的基本特点、存在问题、审理经验等进行了总结分析,并结合上述情况提出建议。
一、基层法院保险案件的基本特点
自2010年至2014年,S省D县法院共受理各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53件,审结53件。这些案件表现出如下特点:
1、财产保险合同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保险合同案件中,人身保险合同案件35件,占总数的66%;财产保险合同案件18件,占34%。从总体来看,人身保险合同案件数量相对较多,但财产保险合同案件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
2、保险合同案件绝大多数为投保人起诉保险人要求赔付。在53件案件中,保险公司作为原告起诉的仅有2件。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主要理由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3、保险合同案件中,大多数案件当事人对事故发生、损失情况等事实没有太大争议,标的金额也不高,但对是否应予理赔争议却很大。特别是保险代理人行为瑕疵,是造成纠纷的主要原因。从案件事实上看,存在保险代理人为吸揽投保客户虚假宣传、虚假承诺和代为填写投保单、代签名等情况。另外,保险代理人为多发展客户,只说明对投保人有利的内容和解释,不利的不说或轻描淡写,不能让投保人全面、正确认识合同内容,从而无法作出正确判断。这种现象的普遍存在,也是目前许多案件保险公司败诉的原因所在。 1/2 1 2 下一页 尾页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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