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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财产保全的“四难”问题分析

时间:2015-04-22 11:20:38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田源
导读:2014年以来,S省M区法院共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1069件,其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213件,法院全部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无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的案件。

   2014年以来,S省M区法院共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1069件,其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213件,法院全部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无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的案件。S省M区法院分析发现此类案件财产保全中存在以下问题:

  需到外地办理保全的比例高。因交通事故纠纷涉及外地当事人、车辆、运输公司或挂靠单位的情况较多,导致45%左右的此类财产保全案件需要承办法官前往其他区县或外省市办理保全手续,使得办案周期延长、成本加大。另外,外省市有关部门多不予配合办理保全手续,增加了财产保全的难度。

  难以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为确保财产保全的快捷性和秘行性,法院依一方当事人申请而启动财产保全时不需告知另一方当事人,且由于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仅进行形式上的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导致对于保险公司能够足额赔付申请人经济损失的案件,也采取了保全措施,进而影响到被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此类财产保全案件约18%存在这一问题。

  人为造成财产损失应予重视。当事人要求保全的财产为肇事机动车的占此类财产保全案件的91%。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扣车期限约15至20天,法院一般都在此期间内对肇事车辆采取保全措施,因停车场费用相对较高,查封车辆给被申请人带来较大经济损失。同时,由于解除保全程序不严谨、解除保全期限规定不明确等原因,使得个别案件不能及时解除保全,极易人为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继续扩大,甚至引发国家赔偿。

  确保担保财产安全的措施不力。民诉法仅列明了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但是对于财产保全中提供的担保,法院应当采取何种措施确保其不被转移,没有明确规定,造成法院在实践中具体做法各异,易产生疏漏。如以房屋为担保申请的财产保全,实践中法院一般只留存房产证的原件或复印件,不向房管部门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就无法防止房屋产权在担保期间被转移,从而造成担保措施虚化。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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