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令是执行非监禁刑的监管措施,是对管制犯、缓刑犯的刑罚执行过程中具体监管措施的重大创新。依法正确适用禁制令,对于直接体现宽严相济刑罚制度,进一步充分发挥非监禁性刑罚在监管、教育、改造、挽救失足犯罪人员方面有重要作用。自禁止令实施以来,S省D县法院共宣告禁止令5例,涵盖了禁止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具体情形。但无一人主动履行禁止义务。该院反映四方面原因影响禁止令作用的发挥。
一是宣传范围有限,震慑力度不足。被适用禁止令的人员主要是在裁判文书上体现,利用电视、广播、报纸、LED屏等媒介进行公布需要投入的人力物力较大,导致实践中难以实现对被适用禁止令人员大范围公开。
二是信息网络不健全,多方联动受限。由于目前我国个人信息网络系统尚不完善,法院难以将适用禁止令人员及时向有关机构及协助机构通报;特别是对于限制高消费之类涉及机构繁多,法院更是难以做到全面告知,无法达到多方联动、共同制约适用禁止令人员的效果。
三是监督机制不完善,内外监管乏力。法院及社区矫正中心均无法时刻监督适用禁止令人员有无违规行为,而利益无关性也决定了其他社会公众缺乏监督、举报的动力,导致对被适用禁止令人员的监管处于真空状态,被适用禁止令人员仍能自由行使禁止令所规定的事项,禁止令的初衷较难实现。
四是协助部门不配合,监管措施落地难。对适用禁止令人员需要专门机关、有关部门、社会组织、社会群众等共同配合进行。但在实践中,很难得到协助配合,致使禁止令难以落实。(通讯员 田源 崔建伟)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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