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是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程序,对于权利与义务的告知,维护诉讼平衡结构,诉讼程序的顺利公正开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法定的送达方式并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送达难”问题非常突出,特别是基层法庭“送达难”问题尤为突出,甚至成为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实现和制约法院审判效率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基层法庭“送达难”的突出原因
一是原告提供的被告户籍所在地与实际住所地经常不一致。法院送达主要依靠原告提供“被告送达地址”送达相应法律文书。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发展迅速,导致人口流动性加快,尤其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增多、人口分离现象严重,送达时经常出现被告已外出务工,而所在地亲属又不愿提供其实际居住地的状况,而公安机关亦缺乏户籍信息和流动人口基本信息系统,对辖区内流动人口情况也未全部掌握,由此造成无法送达。
二是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对送达抵触情绪严重。由于诉讼风险意识淡薄,原告有时为了能顺利立案,在不清楚被告的详细地址或具体联系方式的情况下,随便书写,致使法院送达困难而又不积极配合。由于避诉意识严重,被告有时对法院的送达工作非常抵触,故意躲避,甚至拒绝签收法律文书,造成送达困难。
三是社会力量配合不够,又无强制措施,留置送达在实践中不易操作。农村当事人大多早出晚归,正常的工作时间很难送达,而采取休息时间和节假日送达,情况依旧不太理想。同时,有些村民抱着“不得罪邻居”“戒备法院工作人员” “不要多管闲事”的心态,一些基层组织对法院工作缺乏理解,都往往不愿配合法院工作。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留置送达见证人的条件,但缺乏对相关人员不配合送达的压力性措施,导致留置送达在基层送达工作中很难实现。
四是公告送达期限长、费用高,导致诉讼效率低,当事人积极性不高。依据民事诉讼法及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告送达期限60天加上举证期限30天,一个公告的送达期限需要90天以上,如果还需公告送达判决书,两次公告的送达期限要在180天以上,这必将延长案件审限,影响审判效率。同时,由于一些农村当事人自身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致使其缴纳公告费用的积极性不高,延误案件的正常审结。
二、基层法庭“送达难”的应对建议
一是严把立案关,充分发挥送达地址确认书的作用。地址确认书既是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重要依据,也是当事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在立案时应严格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基本情况、单位或家庭地址、实际居住地的变动情况、电话号码、配偶姓名及工作单位、社会关系等,准确 详细填写地址确认书,以方便法院工作人员能够及时送达法律文书,如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相关信息,仍旧无法送达(除公告送达外),原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是做好送达前的梳理、整合工作。送达工作开始前,基层法院工作人依据地址确认书尽可能的与被告取得联系,通过与对方沟通,尽可能动员被告能到法庭领取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对不方便或者不乐意甚至是恶意避讼的,进一步确立送达方式及送达途径,或采取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甚至公告送达,这种针对具体情况分类整合送达方式,提高了送达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
三是创造性的利用法定送达方式,讲究送达的艺术性。针对农村工作性质和恶意拒收的情况,打破8小时工作制,充分利用清晨、傍晚等有利时机直接送达;遇当事人拒绝签收时,充分利用基层组织和民间组织,调动他们配合的积极性,或用拍照或摄像的形式记录下送达过程,作为留置送达的法律依据;对于路途遥远确实不便直接送达的,积极联系所在地法院充分利用委托送达或司法专邮送达;对当事人住所地确实无法准确查找的,及时在其户口所在地村委(居委)公告栏及其住所张贴公告或利用报纸公告送达。
四是充分结合司法实践的有益探索,逐步完善送达立法。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法定的六种送达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司法实践工作的需要。结合司法实践的探索来看,送达场所应从受送达人的住所或其所提供的送达地址扩展到受送达人的居所(如暂住地)、从业场所以及法人的营业场所、办公场所,以及在送达过程中会晤受送达人的其他场所。以手机短信、电话录音送达,并明确邮寄送达可与直接送达同等优先采用。另外,还可建立电子送达平台,以整合电子送达手段,提高送达效率。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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