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听到奖励,大都数人都喜笑颜开,但是有一类人,听到这个“奖励”只怕就是几家欢喜几家愁了,那就是征收过程中的被拆迁人,那么在征收拆迁过程中的“拆迁奖励”,你又知道多少呢?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众成拆迁律师团队的杨勇律师提醒广大被拆迁人,面对“拆迁奖励”一定要擦亮眼睛,谨防落入“拆迁奖励”的陷阱中。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该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这是拆迁奖励最权威的法律法规来源,上述规定也就明确了,被征收人在征收拆迁过程中享有拆迁补助和拆迁奖励,是一项法定权利,而非可有可无或者从已有的房屋补偿中标准中“抠”一部分出来当作拆迁奖励。
本应作为额外补偿的“奖励”,在地方政府的实际征收拆迁工作中,却逐渐变了“味道”,如以拆迁奖励诱惑被征收人及早搬迁,不按时搬迁则奖励变少甚至取消奖励,如拆迁奖励的标准从高达数千元每平米,而本身被征收房屋的价格标准却远远低于发布征收决定时的同地段、同类型房屋的市场价格等等,这类规定常见于各地具体项目所发布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有的甚至出现在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当中,这种越来越高额的拆迁奖励在无形中慢慢变成了拆迁安置补偿中的“大头”,在极个别的补偿安置方案中规定的奖励总额占据拆迁安置补偿费用的半壁江山。
在此中情况下,拆迁奖励就不是广大被征收人可有可无的部分了,反而成了他们“头疼”的事情,这个纠结的点在于,虽然拆迁奖励部门看起来标准很高,但是房屋本身的补偿价格却远远低于市场价格,即使加上这一部分高额的拆迁奖励,整体的补偿也无法达到同地段、同类型的房地产价格标准,让广大被征收人有种“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感觉,这也是一部分拆迁户咨询者的困惑,“这个奖励挺高的,过了奖励期限,政府不给我怎么办?但是这个补偿标准我又不甘心”等等。
在这种困惑和矛盾下,众成拆迁律师团队的杨勇律师为广大被拆迁户来分析下这个“玄乎”的奖励到底是个什么情况,这么高额的奖励费是从哪里来的 ? 拆迁奖励部分,真的是房屋补偿以外额外的奖励吗?答案不言而喻,每一个征收项目进行安置补偿,都有固定的资金来源和总额,资金预算都是要进过财政部门及上级政府部门审批的,而这种预算由都是根据被征收的范围、面积、地价、房价、人数、建筑面积等综合因素计算出来的,那么很显然,拆迁奖励,绝对不会作为资金预算的一个重点去安排,更不可能成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大头”,而这些拆迁奖励原本就是被拆迁户房屋本身应得的合理补偿,而非被征收拆迁部门人为设置可以取缔的选择性奖励,被蒸熟房屋的本身价值被人为地区分成为不同的区块,变成了所谓的“奖励费”,正所谓羊毛还是出在羊身上,其目的还是为了调节被拆迁户的心里逾期,这也是为什么很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房屋补偿价格低得可怜,而拆迁奖励却高得吓人,设置降低的房屋补偿标准目的在于降低被拆迁户对于征收安置补偿的心理预期价位,而设置较高的拆迁奖励,则是给被拆迁户一颗“甜枣”,这对于征收拆迁部门来说,更有利于促成大面积的被拆迁户“乐呵呵”地积极主动签约搬迁,加快拆迁进度,完成拆迁任务,这也是很多拆迁户及早地签了字拿到了所谓的拆迁奖励,甚至暗自庆幸自己及早签字保住了奖励,其实不过是自己把手打折再接上而已,没有任何益处,而这种可有可无的拆迁奖励费,因为拆迁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很大,也容易滋生腐败,诸多拆迁人员贪污拆迁款、非法占用、挪用拆迁款的司法案例屡见不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设置拆迁奖励的立法意图在于,在合理的拆迁补偿之外为了促进拆迁征地工作进行的一种法律手段,但现在却往往成为部分地方拆迁部门耍手段逼迫被拆迁户签字的“利器”,希望广大被拆迁户要看清本质,理清思路,切勿因“小”失“大”,以作出自己后悔的决定。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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