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日起,人社部颁发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实施至今快满两年,明确用工单位向被派遣工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但《工人日报》记者采访发现,在个别用人单位,“临时工”和“正式工”的年终奖差距多达24倍。一些用人单位正在通过拉大福利差距逃避保障劳务派遣工“同工同酬”义务。(1月12日 工人日报)
又是一年年终时,在迎接春节喜庆之际,也有很多期盼。很多人们盼着过年,不仅是为了缓解一年下来的紧张气氛,也盼着年终奖励的来临,给自己一点实质性的安慰。对于“在职在编”人员来讲,这些似乎理所当然,但是也别忽略了那些“临时工”、“派遣工”等群体,毕竟,有了他们的付出,才会使得单位的业绩更美好,他们甚至干的比“正式工”更累,如果不能得到年终奖的全额照顾,这既是对“临时工”付出的不公,也是对待相关用人法律规定的不屑。
在现有编制不动情况下,为了适应更大的繁重任务和社会的需要,很多企事业单位现在都流行委托社会用人机构招聘一些合乎业内标准的人来参与到工作保障之中。对于那些进入到行业内的专业人才来讲,经过千挑万选得到的工作岗位,本身的素质和本领并不比那些在编人员差,或许只是缺乏机遇,未能成为这些正式人员。但是作为派遣人员的一种,他们承担的工作任务并不能那些在编人员少,同样的付出甚至付出的更多,但狠多时候,却是出事后的“临时工顶枪”一幕。抛却这些,更多的是“同工不同酬”的问题,譬如在个别用人单位,“临时工”和“正式工”的年终奖差距多达24倍。一些用人单位正在通过拉大福利差距逃避保障劳务派遣工“同工同酬”义务。这显然是令人不齿的,同样,这也违反了人社部颁发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付出了那么多,却不能得到正式工的所有保障,是何种悲伤?作为派遣工的一种,对于社会派遣机构来讲,派遣到用人单位就已经完成了选聘任务,对于派遣人员来讲,却丝毫不能保证权利,在现有条件内,保障派遣工权益的法律法规还是太少,派遣工同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形不成一种面对面的合同,只存在于下达任务时的你来我挡中,毕竟不是编制内,不是财政保障,看人脸色的生活,怎敢再提什么同工同酬,惹恼了用人单位,一个第三方合同,就能掐住这些人的脖子。
保障“同工同酬”问题,不仅关乎法律尊严,更关系着派遣工种的切身利益。这些问题解决,不能总靠媒体舆论的监督来推动,也不能靠一些派遣工群体的呼吁,更应落实到相关人社保障部门的调查,同保障农民工工资那样较真,卡死那些用工单位的“年终奖”审批关,落实不好,不仅要打板子到用工单位身上,也要问责当地的人社保障部门,唯有卡死两端,才能彻底解决用工待遇歧视问题。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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