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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庭审过程中突发问题的应对建议

时间:2015-04-23 15:40:21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田源 王晓辉
导读:民事庭审是民事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事实的查明、法律的适用和法官内心确认的形成大多都在这一阶段完成,民事庭审同时也是彰显人民法院公正、廉洁、为民的重要平台。法庭调查案件事实的过程,也是双方当事人将矛盾纠纷的发生、发展过程再次回顾的过程,以及对各自内心情感再次宣泄的过程。

   民事庭审是民事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事实的查明、法律的适用和法官内心确认的形成大多都在这一阶段完成,民事庭审同时也是彰显人民法院公正、廉洁、为民的重要平台。法庭调查案件事实的过程,也是双方当事人将矛盾纠纷的发生、发展过程再次回顾的过程,以及对各自内心情感再次宣泄的过程。为获得话语上的优势地位,双方在庭审中各执一辞、针锋相对,甚至剑拔弩张,这也使得庭审过程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各种各样的突发问题,影响庭审的顺利进行。如何有效驾驭庭审、妥善应对突发问题,发挥庭审的职能作用,值得我们认真思考。本文拟对民事庭审中常见的突发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的措施和办法。

  针对当庭提出程序问题的应对

  对于当事人当庭所提出的相关程序问题,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为,作为民事审判法官,应当保障当事人正当行使诉讼权利。面对当事人所提出的问题,应当保持冷静,不能自乱阵脚、心浮气燥,而是要耐心倾听当事人提出该项申请的理由,并根据不同的问题,依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作出相应处理。

  1、对于当事人当庭提出的回避申请。首先要问清其所申请回避的对象和理由,并记入庭审笔录,然后休庭进行合议,并根据回避对象的不同,交由不同主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即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2、对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当事人因离婚案件或涉及商业秘密提出不公开审理的申请,一般情况应予以准许,并将旁听群众劝离审判法庭。

  3、对于当事人当庭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的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均可增加诉讼请求。由于民事诉讼法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因此对于当事人的申请不能以举证期限超过而不予受理,只要所增加的诉请与本案有关联可以合并审理,就应予以准许。但对于增加、变更的诉讼请求,应当征询对方意见,询问其是否需要另行指定举证期限,以保护对方的诉讼权利。

  针对未到庭、中途退庭、突发疾病问题的应对

  1、对于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首先应落实送达有关情况,是送达开庭传票或是电话通知开庭,如果是电话通知开庭而未到庭不能直接以原告按自动撤诉、被告缺席审判来处理;如果是依法送达开庭传票,仍应当电话联系未能到庭的当事人,问明其未到庭的原因,如果是生病、堵车等客观原因,就不能够按“拒不到庭”处理,如果没有其他正当理由,才可以按自动撤诉或缺席审判处理。

  2、对于当事人中途退庭的情况。法官应当及时、明确告知其退庭的法律后果,如其坚持退庭,又无诉讼代理人在庭,则依法作出自动撤诉或缺席审判的处理。

  3、对于当事人因疾病影响庭审问题。庭审活动具有严肃性,但严肃也不是刻板与不近人情,庭审同样要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法官在主持庭审时,应当注意观察,对于当事人表现出的痛楚等不正常状况应主动进行询问,采取休庭休息等处置方式,确需送医治疗的由其亲友安排送医,并另定日期开庭。

  针对违反法庭规则突发事件的应对

  违反法庭规则的突发事件,小则影响庭审的正常进行,使双方矛盾进一步升级,重则突发性地出现冲击、哄闹法庭或对当事人、亲友、审判人员的暴力伤害行为,形成为恶性事件并对司法权威造成巨大损害。

  1、做好庭前准备,掌握可能引发庭审突发事件的动态。当事人间的矛盾纠纷程度,在庭审中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大小,往往在立案、送达、庭前调解阶段均有所反映,如果能够掌握这一动态信息,在庭审时就能有所准备和预防。应当加强立案、送达人员与案件承办人员的信息沟通,尤其是涉及婚姻家庭、人身损害等容易发生激烈冲突的案件,承办人更要在开庭前主动了解、掌握相关情况,以防范庭审中的突发事件。

  2、提升驾驭庭审能力,确保庭审在法庭规则下顺利进行。庭审驾驭能力是法官司法能力的重要体现,庭审阶段的冲突既有当事人的故意为之,也有因一时情绪失控导致,还有当事人及旁听群众不了解法庭规则而造成。如果法官提升庭审驾驭能力,强化对庭审进程的控制与把握,就能够避免很多庭审阶段的突发事件。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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